第二十五条 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
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
第二十六条 印刷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制。
第二十七条 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可以采用喷印、压印等印制方式。
第二十八条 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印刷品,应当为长方形,长和宽不得小于11厘米×7厘米。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确保不易损毁或字迹变得模糊、脱落。
第三十条 进口种子应当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使用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生产经营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三)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四)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五)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
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