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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4月12日电(记者王菲菲)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也要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等内容,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推进城市智能交通建设、开展多警联勤联动机制、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置一站式综合服务等措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交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以及配套的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同时,条例明确,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