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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房拟强制上保险 房屋质量缺陷可申请索赔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新京报快讯(记者 邓琦)今后,在北京新购房的业主若发现房屋质量缺陷,有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17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三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入市住宅地块强制上保险

  按照征求意见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哪些工程要上此类保险?意见稿显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及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该办法。

  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这也意味着,对于新入市的住宅地块,这个保险是强制的。

  保险自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

  保险责任何时起算?办法规定,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当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承保范围内的建筑质量进行自查,若存在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不属于保险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三种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首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未根据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其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本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另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具体如何理赔?办法规定,业主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链接:哪些缺陷属于保险范围?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四)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五)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六)其它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

  (一)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二)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三)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四)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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