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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盖上的哭诉已和解 “金融服务费”到底退不退?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莫言

  引擎盖上的哭诉已和解,风口浪尖的“金融服务费”到底退不退?

  据中国之声报道:这几天,中国之声持续在关注西安女奔驰车主维权的进展。昨天报道了这位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5项,包括奔驰为女车主换车、退费,并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其中有一项是,对该车主此前支付的1万多元“金融服务费”全额退款。这位女车主的家属表示,很感谢网友的支持,胜利属于大家。如果大家以后买车都不收取金融服务费,他们更加把消费者当上帝,才是消费者的胜利。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后,有多位车主前往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要求退回他们曾经购车的金融服务费。有车主称,正是通过女车主维权的事情,才了解到自己也曾不清不楚的缴纳过金融服务费:

  “无条件退金融服务费”消息并不属实

 

  车主1:“因为66万那个事儿么,我就翻我自己的单据,我发现我自己也有这个费用。”

  记者:“当时你的金融服务费大概是多少钱?”

  车主1:“三千五,收据都在。”

  记者:“那您身边其他的车主,他们对这个金融服务费怎么看?”

  车主1:“都不太清楚,我们现在有一个维权群,群里一二百人,都不是很清楚这个费用。以为这是银行要求必须交的,如果他真是不合理的,是违规违法的,应该给咱们退了。不能说人家闹得大就退,我们不闹就不退。最终销售人员就是前台给我们回复说,等通知吧。”

  车主2:“现在4s店没有人员来给我们解决这个事情,我今天也问了好几次了,没有任何人给我们答复。他们说要不找你们销售,我们这现在管不了。所以这个事情,我们这么多的消费者,我们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昨天下午,有媒体发布标题为《陕西市场监督管理局:退金融服务费不限时间、品牌》的报道。报道称,记者致电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热线,客服人员称,商家收取金融服务费行为不合理,目前已收到通知,所有在陕西省境内购车被4S店收取过金融服务费的车主,都可找商家协商退费。

  记者询问退还金融服务费是否有限制,客服人员称,退还金融服务费没有时间、品牌限制,“不论是几年前购买、什么品牌车辆,只要被商家收取了金融服务费,都可以退”。

  客服人员还表示,近期接到多起关于金融服务费的退款投诉,投诉案例中,消费者被收取金融服务费少则2000多元,多则上万元。不论消费者是否知晓购车贷款由第三方公司垫付,只要收取了金融服务费,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退费,若商家不愿退款,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或走法律途径。

  这个消息一出,又引发了震动。对此,中国之声记者致电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工作人员表示消息不属实:“这个消息我们刚才也看到了,我们已经核实过这个消息不属实,我们正在起草公告准备对外发,这个消息确认过了是不实的消息,不知道记者是从哪儿得知的这个不实的消息。”

  随后,昨天18点15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一份声明,声明的内容如下: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声明

  对于媒体4月17日发布的“陕西市场监督管理局:退金融服务费不限时间、品牌”消息,我局迅速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印发此类通知,未通过官方渠道发布过此类消息。

  二、关于汽车销售领域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等行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正在开展专项执法整治。

  三、关于汽车销售领域金融服务费的问题,有关部门尚在调查之中,待终结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7日

  看来陕西全省并未官宣可退购车金融服务费。但奔驰女车主的1万多元金融服务费确实已经获全额退款。那么其他省市曾经为该费用“埋单”的车主该怎么办呢?

  昨天(17日),结合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及汽车消费领域投诉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办“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座谈会”。对金融服务费等收费项目有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以“三包”规定拒绝退货合理吗?应该如何规范汽车消费过程?消协有关负责人和与会专家对此进行了回应。

  中消协明确: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应明码标价

  对于此次事件揭露出4S店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认为,所谓的金融服务费一定是由金融机构收取,汽车4S店没有金融资质,其行为涉嫌违法。

  朱巍:“在这个案件之中,梅赛德斯奔驰本身可能有一个金融公司,但是这个4S店绝对没有资质,没有资质却要收取这部分费用,而且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并没有开具发票,这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既没有资质,而且程序行为也是违法的,所以说这是一个违法行为。”

  围绕三包问题,当事双方说法不一。车主认为汽车未开出店门,且交车时间很短,车辆本身有问题;而汽车4S店以三包为由,拒绝车主换车、退款,只承诺为其更换发动机。对此,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说,三包属于部门规章,位阶低于《合同法》,此次案件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汤浩表示:“我们客观的去判断案件发展的过程,我们认为是要优先使用《合同法》,从《合同法》的角度去考虑,店家提供的商品是要能达到合格产品的基础,所以如果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规定,那么肯定是要进行退、换。”

  针对汽车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

  董祝礼:“交付合格的汽车产品是我们经销商、我们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在汽车销售过程当中,有关涉及到汽车销售本身之外的一些金融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不能强制收取这些费用,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结合奔驰车事件及汽车消费领域投诉问题,中消协明确四点意见:汽车产品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企业联合制定的PDI规则属于行业自律规范,不应限制消费者权利;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诚信、快捷解决消费纠纷。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介绍:

  “其实PDI规则是一个行业的自律性规则,但是在这里面作为一个行业自律性的规则,它不应当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限制,尤其它是单方的,企业方面制定的,它既没有征求消费者意见,也没有征求消费者协会意见,它应该听取消费者的不同的意见,来进行修改完善,防止对消费者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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