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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费曝光动了谁的奶酪(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不过,对于金融服务费存在的必要性,一位汽车金融行业从业者称,目前,4S店的利润很低,如果没有此类金融服务费,也会通过其他名目收费来摊平。因此,应理性看待此类费用,让其在阳光下运行才是可行之计,“金融服务费可以存在,毕竟比全款卖车增加不少人力成本,但没必要收取过高的费用。期待监管部门能给手续费制定标准”。

诱骗消费涉嫌欺诈

乱收费用违法违规

那么,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

对此,或许可以从法院的相关判例中找到答案。根据北京晨报2018年1月的报道,赵先生在4S店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4S店要求赵先生缴纳一笔3380元的金融服务费,但由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赵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

4S店辩称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也向赵先生出示了相关的收费通知单,赵先生在知晓这笔费用后才缴费。

法院认为,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关于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赵先生购买汽车并支付车款,4S店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其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赵先生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

“从合法性角度来说,金融服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汽车经销商不是金融机构,也不能提供金融服务。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实际是在骗车主的钱。”吴景明说,国内汽车销售商存在的最大问题,一方面是通过销售业绩骗取生产商的返利;另一方面通过诱导购车者贷款从中收取金融服务费。

在吴景明看来,金融服务费是销售商的黑色收入,“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在民事价格以外的一种乱收费现象,明显违反了我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具体到此次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据央视报道,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副局长刘林称,西安利之星4S店通过个人账户收取12575元金融服务费的行为违法违规,税务机关已进入现场,对所有收据进行核实。4月16日,税务部门回应称,奔驰女车主支付的金融服务费实际支付给了第三方公司,实为“垫资担保”费用。

有律师认为,“在奔驰事件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4S店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以强制、诱骗、隐瞒的方式,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项目,涉嫌欺诈”。

还有法律人士认为,如果4S店通过微信方式转账收取的服务费未计入企业收入,还涉嫌偷税漏税。

在赵占领看来,4S店是这一欺瞒行为的责任主体,因为销售方是4S店,销售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销售员所收的金融服务费要交给公司,公司再以某种方式(奖金、提成)给销售员,所以这是由4S店造成的”。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商品由实物商品、服务商品、体验商品构成,消费者习惯于购买实物商品,不习惯于购买服务商品(比如A对B提供的各种服务)、体验商品(比如A与B之间的相互互动,产生体验,包括网下体验和网上体验)。既然商品由三个方面构成,那么在购买活动前,消费者都有知情权、选择权、购买权,不仅仅是实物商品,服务商品、体验商品都是如此。但现在购买服务商品、体验商品的消费者权益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照顾。

洪涛认为,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如果是消费者知情、消费者选择、消费者购买的,那么应该收取相应的费用,即金融服务费。但如果没有让消费者知情,没有经过消费者选择,强迫消费者购买,是“捆绑”的,那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范金融消费服务

杜绝滥用政策行为

4月16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监管科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高新分局已成立了由副局长牵头的专案组处理此事,目前事件还在调查中。

“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内部迅速组织力量彻查4S店‘金融服务费’背后的黑手及利益链条是应该的。汽车品牌商也应该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经销商一旦有这种行为被投诉,品牌商也要对4S店经销商进行处罚。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赵占领说。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说,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明确,是否要收取金融服务费?如果收,以什么名义收?如果不收,此前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只要没有超过3年诉讼时效,是否都可以凭收据追回,同时计提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在刘俊海看来,奔驰公司和经销商本身是关联公司,有上下游业务,从经销商处获得利益补偿,并在提供服务时收取利息,没有理由再收取金融服务费。

“4S店一般挣卖车的买卖差价或佣金,其收取了金融服务费,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刘俊海强调,“金融服务费的收取不公平、不合理,没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没有向消费者披露收取的法律依据、合同依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企业在推行汽车金融消费贷款时,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遵守商业银行对金融消费贷款的政策和规定,不能利用政策谋取额外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

邱宝昌建议,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滥用金融消费服务行为,促使金融消费服务规范化、合法化;企业也要自律,不要通过欺诈、欺瞒消费者来盈利;消费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咨询清楚消费贷款的相关信息,不要随便签合同,“关于金融消费,要问清楚有哪些服务和收费,问清楚后,将其落实在书面合同上,要留痕,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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