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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权利越有保障 征信系统越有公信力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4月22日表示,目前征信系统优化升级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此次优化升级的重点是提升系统性能、优化信用报告内容和展示、改进产品加工和服务方式、完善系统管理等。(4月23日《北京青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维的征信系统于2006年正式上线,目前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已经覆盖9.9亿自然人、2591.8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随着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信息“总枢纽”作用日益凸显,对征信系统的公信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提高征信系统公信力,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就是如何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包括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等,我国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事先主动找信息主体对账,实现防患于未然,应该成为我们的征信机构未来努力的方向。现实的问题在于,信息主体事后主动“查账”。如此一来,有一些“失误”难免会“生米煮成熟饭”。

 

  去年央视《新闻直播间》报道,一些市民反映,自己莫名其妙上了个人信用征信不良记录的黑名单,想贷款没法贷,房也没法买,给生活以及个人名誉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他们多次向银行及有关部门反映,事情也没有解决,找回清白之路困难重重。这并非特例。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提高征信系统公信力,期待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提高纠错的及时性,使被“误伤”的主体找回清白之路变得不再艰难。

  征信中心方面介绍,当个人信用报告信息有不准确之处时,可以申请提出异议,征信中心会找到金融机构进行判断,如果当事金融机构愿意修正征信中心就会及时进行更正;当当事人是否知情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争议时,建议去法院进行诉讼。提起诉讼当然是信息主体维权、给信用报告纠错的重要手段,但打官司毕竟会增加维权成本、有滞后性,而且是“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征信系统优化升级工作仍在进行中,与此同时,征信中心在纠错方面也要积极“出新招”,在保障信息主体权利方面作出不懈努力。

  《征信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保障信息主体的异议权,需要完善核查制度,细化处理程序,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为信用记录把好关。现实中,征信中心对信息主体的异议大多是“书面”审查。为更好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必要时不妨实行“开庭审”。比如,建立听证会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充分的表达空间和博弈机会,让当事人的不同意见畅所欲言,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核查结论失误,彰显公平正义。

  信息主体的权利越有保障,征信中心越有公信力。提高征信系统公信力,还需从长效、实效出发,建立一个常态的社会监督机制。比如,借鉴各级监委推行特约监察员制度的做法,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人士担任“征信建设监督员”,接受当事人的投诉,维护信息主体权利,监督征信中心的运作,所带来的多元视角,势必有助于征信中心拾遗补缺、纠正不足,促进征信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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