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明晰“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导向有助于消除和减少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误解和猜疑。目前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建设还存在各种各样的误解和猜疑。这些误解和猜疑一方面来自于对“一带一路”建设这一新生事物缺乏真正了解。许多人以现有规则导向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为参照系去理解“一带一路”建设,担心中国会利用“一带一路”建设挑战现有的国际规则和秩序,其结果必然会感到迷茫和不解。这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对此需要我们进行理性解释。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崛起怀有敌意,恶意歪曲“一带一路”建设的动机。对此只有时间能够证明一切。
其二,“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导向决定了它与现有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不会构成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眼下,全球性挑战日益突出,但缺乏有效的全球应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抬头,全球治理体系和多边机制受到冲击。加强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一种途径是在现有的体系内进行,如相关组织规则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的调整等。但这种改革是有限度的,况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改革的方向存在着重大分歧。另一种改革的途径就是通过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弥补现有全球治理体系存在的弊端。“一带一路”建设就属于后者。其发展导向不仅为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创造了机遇,而且有助于消除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从而为解决发展赤字等发挥重要作用。
其三,发展导向并不意味着“一带一路”建设不需要任何规则,只是不以规则为前提,不人为地设置规则门槛。任何国际经济合作都需要规则的协调,“一带一路”建设自然也不例外。伴随“一带一路”框架下经济合作的深化,规则或机制化建设必然会应运而生。然而,“一带一路”的机制化建设不能简单地复制现有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这种机制化建设的宗旨是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因此需要首先奉行共商原则,即规则是由参与者共同制定的。“一带一路”建设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其次,机制化建设要奉行渐进性原则。不同类型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范围各不相同,不同领域的合作进展也不会是同步的,因此需要基于共同发展的目标、奉行共建原则推动渐进性的机制化。最后,机制化建设要奉行正确的义利观,实现共同发展,体现共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