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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伙同他人毒死庄稼打村民 获刑3年2个月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莫言

  原标题:四川一村主任伙同他人毒死庄稼殴打村民,获刑3年2个月

  川报观察4月26日报道,4月26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石棉县人民法院三天前对被告人张某某、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初,石棉县草科乡和坪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张某某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和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张某某和倪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横行乡里,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

  2016年4月5日,张某某为了取得村民汤某江在草科乡和坪村境内的自留地及部分宅基地用于与他人合伙修建“天然温泉山庄”,便指使倪某某出面参与汤某江与倪某怀之间的土地权属争端,以便将汤某江的土地确定到张某某的亲属倪某怀等人名下。在土地争端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倪某某对汤某江实施殴打。张某某到达现场后,指使倪某某、陈某林到草科街上购买了一瓶农药,由倪某某兑上水后用喷雾器向汤某江自留地里种植的小麦进行喷洒,造成被喷洒农药的小麦死亡。当天,汤某江的女儿汤某燕赶到现场找倪某某理论时,又被倪某某用拳头将其鼻骨打伤。经鉴定,汤某燕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汤某江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还查明:2015年1月,工程实际施工人倪某东、倪某林在石棉县西区一茶楼内,与工程发包方廖某东协商工程款给付无果,双方在茶楼外发生抓扯。

  张某某等人得知廖某东在与倪某东、倪某林发生冲突后,赶到现场对倪某东、倪某林进行殴打。经鉴定,倪某东、倪某林的伤情为轻微伤。

  石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倪某某逞强耍横、横行乡里,任意损毁他人耕种的农作物、随意殴打他人,二人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对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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