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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公布转融通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新华社上海5月1日电(记者潘清)为完善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4月30日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集中对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出借环节的差异化安排作出规定。相关机制安排主要包括:

  ——明确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名单由中证金融确定并公布;

  ——扩大券源。一方面推动落实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落实《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为提升出借人和借入人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意愿,满足参与者双方多样化需求,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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