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三)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省级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研究建立基于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四)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烧结、球团、炼焦、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限产措施。重点区域内要进一步强化差别化管理,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在黄色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限产一半;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全部停产,炼焦工序延长出焦时间,不可豁免。当预测到月度有3次及以上橙色或红色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月度停产。
未实现清洁运输的钢铁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重点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除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外,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原则上重型载货车停止运输。
(五)加强技术支持。生态环境部等研究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适时修订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出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等共同组织实施本意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省(区、市)应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确定年度重点改造项目,于2019年7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1月和7月,省级相关部门将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企业有自备油库的,要确保供应合格油品。国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力争提前完成。
(三)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自行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
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钢铁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低排放企业,各省(区、市)应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通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营造有利于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应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9年4月22日
抄送:中国铁路总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