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赛福天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文坛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鹏联系电话:020-87555888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林文坛、苏海灵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8年
12月
21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是否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
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是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是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
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如适用)
是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如适用)
是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是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是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如适用)
是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是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是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是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是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
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是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是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
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是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是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是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
务等情形
是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是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
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是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是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
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是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
者风险
是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
关要求予以整改
不适用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注:针对每个问题逐项说明公司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和进一
步的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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