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此种情况下,如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按已履行出资义务一方实际出资到位资金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因合作协议解除导致合资公司需注销的,合资公司设立及注销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合作出资,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六、本次投资的目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在公司现有体系上增加投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成立安和(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市场化布局前瞻领域。
(二)本次投资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设立安和(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满足长安汽车向科技服务型企业战略转型需要,为实现多元化产业布局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可以满足创新投资模式的需求。
(三)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1)政策及合规风险,设立合资公司需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当期备案要求日益严格,存在审批风险。
(2)市场风险,估值和募资是否顺利随市场的资金宽松程度、资金偏好等多种因素波动,直接影响项目的收益。
(3)运营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风险投资领域自负盈亏,在项目投资中存在亏损风险。
(4)财务风险,在会计核算中存在基金并表及披露,存在影响当期业绩的风险。
七、承诺情况
长安汽车承诺在参与设立安和(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的十二个月内(涉及分期投资的,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安和(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