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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电多收四毛四,电费降价政策红利在这里打了水漂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5日讯(记者金文兵)缴纳电费物业公司却开出了两份收据。近日,东西湖中心广场商铺租户张女士向 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物业公司收取电费时,开具了两份收据,一份是按用电量,以0.8164元/千瓦时的电价所开具的电费收据,另一份是所谓的“电力维护费”(也称“商业服务费”),两项合计1.2元/千瓦时。
  长江日报记者来到东西湖中心广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关于中心广场水电费收取的通知”及一份“说明函”,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基准水电价,对各位商户收取水电费,在此基础上单独收取部分商业供电、供水系统的维修、维护和日常保养服务费。而在随后开具的电费单据上,这项费用的名称是“电力维护费”(大多标注为“商业服务费”)。

一度电多收四毛四,电费降价政策红利在这里打了水漂



  张女士所在公司2017年签订商铺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了一份“商业运营管理合同”,合同中明确,在经营中所发生的电费,按独立安装的电表度数计算,1.2元/千瓦时,合同期内遇政府部门调整水、电、气价格,甲方(物业公司)可以同步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
  张女士说,继2018年电价降低10%之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清理电价附加收费,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降低10%,这两个“10%”是国家给我们的政策红利。经向供电热线95598咨询,东西湖地区一般工商业用电的标准价格是0.7577元/千瓦时,而我们交的还是1.2元/千瓦时,与广场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要求降低电费,对方均不予理睬。
  长江日报记者查阅相关文件发现,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及湖北省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要求“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缴电费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标准,不得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
  “转供电”指的是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而东西湖中心广场作为“转供电主体”,仍在以所谓的“电力维护费”“商业服务费”等名义,向入驻广场的商铺分摊或加收电费。
  对此,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科有关人士表示,全区的“转供电”清查工作正在推进中,将关注和了解东西湖中心广场的相关情况。
  【编辑:刘思】
  (作者:金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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