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开发企业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期间,有关开发企业不得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审计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将房价款及时转入专用账户。对未及时入账、未及时拨付或者擅自拨付、挪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通知整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机构停止签订新的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定期对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发布的《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邯政办【201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