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财经 • 正文

四川地方金融组织须充分提示风险 违者最高罚款40万元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中新网成都5月10日电 (记者 徐杨祎)记者10日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若未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和充分提示风险的,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即将施行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徐杨祎 摄

即将施行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徐杨祎 摄

  发布会上,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泽华对《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他指出,《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四川全省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提升监管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和执法要求;强化《条例》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和衔接,积极推动具体监管领域配套制度尽快出台;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依法实施监管。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捷在讲话中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四川依法治省的新进展,顺应了金融法治的新要求,构建了地方金融的新格局,必将进一步推动四川金融规范发展,提升四川金融竞争力,推动四川金融再上新台阶。

  据悉,《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系四川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共6章45条,对四川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规范。(完)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国际   |   国内   |   财经   |   科技   |   娱乐   |   汽车   |   房产   |   教育   |   军事   |   生活   

    Copyright © 2002-2017 eastdaily.net.cn. 东方日报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