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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维权女车主:我是合理合法维权,不是按闹分配(3)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莫言

  是,国家三包的规定说,漏机油仅换发动机即可,而不是退车,我认了。但是,我要问,国家三包同时还规定,维修车辆超过五天,4S店必须提供备用车,我给你们奔驰打过无数次电话要求提供备用车,可你们说,这个要看4S店的具体情况。为什么对你们有利的三包的规定,你们就拿出来对待消费者,但对你们不利的三包条款,你们就视而不见,要看情况而定呢?过去二十天,你们关心过我如何出行么?你们真的遵守法律么?

  规定一:

  “汽车三包”: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规定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9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一方面,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3000公里之内的规定让涉事企业钻了可以“只换发动机”解决的空子,另一方面,涉事企业又双标准处理纠纷,对消费者“备用车”的合理需求置之不理,以“根据各店实际情况”搪塞。

  我们想问:对消费者基本权益和基本诉求置之不理,企业凭什么获得市场?拖延15天之久,有关监管部门责任何在?

  奔驰事件是消费者的悲哀、也是监管部门的悲哀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面对央视新闻频道的采访时表示:维权之痛是消费者的悲哀;如果现在还需要用哭闹、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这也是专职维权工作者的悲哀;如果在网上看了一个视频,公众就不去判断,这是判职人员的悲哀;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不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我们法治的悲哀。

  消费者维权通常有四条解决途径:

  1 和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4 如果和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有提到向仲裁解决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合同未提到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事件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在4S店拖延十余日的过程中,相应的监管部门缺位了;在该企业20余诉讼案件中,相应的监管部门也缺位了。

  法律专家岳屾山说,市场监管分两类,一类是主动检查,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常规式的检查;另一类是被动调查,当有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反映、回馈,而且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查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理。如果这一步骤做不好就会出现消费者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产生激进的维权行为。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专家还建议建立信用名单制度。如对失信企业或者存在投诉问题的企业要建立名录,名录定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警示。

  央视“硬核”点评奔驰车主维权:为什么必须等到坐在发动机盖子上哭诉才引起态度转变?

  “奔驰女车主维权”视频刷屏,社会不仅关注这件事情本身,也关注这件事情的解决机制。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自然要等到检测机构的调查结论出炉,才能有定论。但这个事情本身之所以能够引入检测机制,是与奔驰车主的维权方式分不开的。为什么之前消费者历经波折的理性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必须等到坐在发动机盖子上哭诉,才能引起4S店的态度大转变?纠纷的处理依据本应该是法律,但正常的维权遭到的是4S店“打太极”。如今,车主的非理性维权取得了理性维权无法取得的效果,这种不该出现的反常,反映出身居强势地位的某些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消费者的惯常漠视。消费者的正常诉求得到企业的正常回应,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对消费者的格外关照。消费者维权不该如此艰难,有些企业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

  期待一个合法、合规、合理的处理结果,更期待,在以后的维权事件中,再也听不到消费者的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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