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CoCo
和讯网消息 近日,甘肃信托上海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研发部副总、信托八部经理杨栓军等4人以虚列第三方投资顾问方的手段骗取投资顾问费939万的贪污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身裁定。
案件主要涉案人员中,2012年杨栓军担任甘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十部负责人,林粤为十部团队成员;2013年杨栓军担任甘肃信托公司上海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信托业务八部业务经理,林粤担任甘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十二部经理。
根据调查显示,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之便,与汇宝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英共谋,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将杨栓军洽谈完成的河北钢铁集团九江线材公司贷款项目等8笔信托项目虚列为汇宝银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巨额投资顾问费共计491.22万元。
在甘肃信托公司计划财务部工作的刘敏与杨栓军共谋,将中山交通发展集团公司贷款项目虚列为汇宝银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从而骗取投资顾问费170万元。
经杨栓军、林粤二人共谋以杨栓军同学祁某某名义注册成立北京维丰裕投资有限公司。并将杨栓军洽谈完成的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贷款项目等6笔信托项目;林粤洽谈完成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项目等4笔信托项目虚列为维丰裕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447.78万元。
杨栓军、林粤经共谋,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的形式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939万元,其中张英与杨栓军、林粤共谋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的形式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491.22万元;刘敏与杨栓军、林粤、张英共谋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170万元。
上述939万投资顾问费中,杨栓军分得321.38万元,林粤分得218.88万元,杨栓军、林粤控制的维丰裕公司分得237.22万元,刘敏分得72.4万元,张英及其控制的汇宝银公司分得40.47万元。汇宝银公司为获取发票向税务机关纳税17.619万元。
案发后,杨栓军退缴维丰裕公司对公账户上的涉案款207万元,杨栓军退缴涉案款50万元,林粤退缴涉案款146万元。
案件审理时,涉案的甘肃信托员工杨栓军、林粤、刘敏均在证词中表示甘肃信托对于用虚列第三方公司的方式获取信托管理费进行行业激励是采取默许的态度。二审期间,杨栓军和林粤提交了多份文件,以证明涉案项目均存在真是推荐第三人和甘肃信托公司发放受省政府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限制。
但法院认为,工资限额不影响对涉案人员以虚列第三方公司的方式非法占有投资顾问费的认定。同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虚列第三方公司领取投资顾问为是甘肃信托知晓、许可并鼓励的一重信托运营模式。
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杨栓军、林粤、杨敏的上诉,维持该案的一审判决:
杨栓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林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刘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张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扣押在案的赃款共计人民币40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件主要涉案人员中,2012年杨栓军担任甘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十部负责人,林粤为十部团队成员;2013年杨栓军担任甘肃信托公司上海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信托业务八部业务经理,林粤担任甘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十二部经理。
根据调查显示,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之便,与汇宝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英共谋,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将杨栓军洽谈完成的河北钢铁集团九江线材公司贷款项目等8笔信托项目虚列为汇宝银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巨额投资顾问费共计491.22万元。
在甘肃信托公司计划财务部工作的刘敏与杨栓军共谋,将中山交通发展集团公司贷款项目虚列为汇宝银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从而骗取投资顾问费170万元。
经杨栓军、林粤二人共谋以杨栓军同学祁某某名义注册成立北京维丰裕投资有限公司。并将杨栓军洽谈完成的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贷款项目等6笔信托项目;林粤洽谈完成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项目等4笔信托项目虚列为维丰裕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447.78万元。
杨栓军、林粤经共谋,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的形式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939万元,其中张英与杨栓军、林粤共谋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的形式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491.22万元;刘敏与杨栓军、林粤、张英共谋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170万元。
上述939万投资顾问费中,杨栓军分得321.38万元,林粤分得218.88万元,杨栓军、林粤控制的维丰裕公司分得237.22万元,刘敏分得72.4万元,张英及其控制的汇宝银公司分得40.47万元。汇宝银公司为获取发票向税务机关纳税17.619万元。
案发后,杨栓军退缴维丰裕公司对公账户上的涉案款207万元,杨栓军退缴涉案款50万元,林粤退缴涉案款146万元。
案件审理时,涉案的甘肃信托员工杨栓军、林粤、刘敏均在证词中表示甘肃信托对于用虚列第三方公司的方式获取信托管理费进行行业激励是采取默许的态度。二审期间,杨栓军和林粤提交了多份文件,以证明涉案项目均存在真是推荐第三人和甘肃信托公司发放受省政府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限制。
但法院认为,工资限额不影响对涉案人员以虚列第三方公司的方式非法占有投资顾问费的认定。同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虚列第三方公司领取投资顾问为是甘肃信托知晓、许可并鼓励的一重信托运营模式。
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杨栓军、林粤、杨敏的上诉,维持该案的一审判决:
杨栓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林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刘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张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扣押在案的赃款共计人民币40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