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不仅是简单的技术创造,也是一个对人类未来影响深远且关涉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历史变革。面对功能强大的机器人,每一个行业、每一个领域的自然人的就业机会都有可能被剥夺,每一个生命个体的生存空间都有可能被严重挤压。公众对于信息、知识的获取,不但是其融入公共生活的一个条件,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因此,每一个自然人都应当对人工智能技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都有权知道机器人被广泛应用之后对自己意味着什么。
在相关立法中,必须充分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大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科学的论证,应强调任何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都不能以损害自然人利益为代价,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同时必须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是平衡生产者和普通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要充分保护研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鼓励其发明出更多更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产品,另一方面应保证社会公众能够更多地分享因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利益和其他人类福祉。
建立符合国情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任何法律都必须根植于特定的土壤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制定符合中国需要的人工智能法律,一方面必须充分尊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在尚无充足实践经验指导的情况下,我们暂时无法设计出具有世界引领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完备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既是抢占世界新兴技术制高点的需要,也是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需要,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满足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要求。同时,必须积极借鉴国外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务经验,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设计。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人工智能基本法、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我国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产业发展的基本态度,同时出台人工智能产品伦理审查办法、人工智能产品设计指南等规章,未雨绸缪,提前用立法防范因机器人应用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