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骇浪中领航、黑夜中提灯 —云案创新无罪,正逐步得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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骇浪中领航、黑夜中提灯  刑法泰斗对云案创新无罪的判断正逐步得以验证

人性之辉耀然天地,指引前路、隽永流传!

2018年5月8日,对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参与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终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荷枪实弹查封公司的视频到处传播,广州公安公众号在当天推出消息《摧毁特大网络传xiao犯罪组织云联惠》,这其中关键词:摧毁、特大、传xiao、犯罪等关键词无不让深度参与云联惠电商平台的商家、代理如陷冰窖,随后全国侦查机关抓捕云联惠涉案人员1257人,更是让896万云联惠会员陷入了极夜之中。该案被称为建国第一大传xiao案,在本文中简称云案,其公开资料显示被冻结资金200多亿,涉案金额3300余亿,涉及人员896余万,各项数据都创造了历史记录。

在短暂的懵懂后,云联惠参与者涌现了大批台前幕后为云联惠公司及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益的群体。这个群体的故事留待将来懂故事的人揭晓,本文仅重点讲述刑法泰斗“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在云联惠案发不久,就敢于担当,前瞻性论证,得出“云联惠经营模式不属于组织领导传xiao活动行为”的结论。现该专家论证法律意见得出的结论正在很多办案机关验证,让人不得不感叹,刑法大家高先生的睿智与直击犯罪本质的洞察力,是很多专业的法律人所不具备的。

2018年8月6日,即离云联惠案发不到3个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成果开发中心接受北京泽文律师事务所委托,为什么是泽文律师事务所委托,实因该事务所主任吴建平系云联惠董事长黄明的辩护律师,其也正是著名冤案“张文中案另一涉案人员张伟春”的辩护人。随后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人民教育家”、刑法泰斗高铭暄教授领衔我国著名的刑事、民事行政法专家等9人对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模式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认为云联惠经营模式不属于传xiao活动:

1、不符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条件,即不符合缴纳入门费的条件

节选原文:

云联惠会员的登记、注册等都是免费的,只有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会员才需要缴纳部分费用,而且该部分费用会逐步予以返还,因此该经营模式不符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即缴纳入门费的条件。

 

2、不符合“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条件

节选原文:

其一,各种会员(消费会员和电商会员)虽然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但并不存在层级问题。会员的加入是完全免费的,对所有人开放的,会员来去自由,方法可任意选择(即直接可以选择哪种会员方式),不需要遵守层级的要求,事实上也没有层级的要求。

其二,虽然存在积分(消费创业共享金)返还等返利机制,但是依据消费创业共享金的分配比例、方法和规则等规定,其返还机制与发展的人员(会员)数量并无关系,并不符合“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条件。

其中,平台将合法收益的62.5%—74%直接分给了购物的消费者,10%-11%直接分给了电商会员,以上这两种分配机制显然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对此并无疑问。

可能存在疑问的是,作为奖励或嘉奖分配给市场推广的各方合作主体的15%—27.5%份额是否属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推广分享人群体共分配15%-27.5%(包括代理公司奖励、消费者消费时给其推广分享人电商群体的积分奖励和嘉奖、商家企业销售时给其推广分享人电商群体的积分奖励和嘉奖等),也是以消费额、消费创业共享金作为奖励进行计酬或分享(返利)依据的,而不是以直接或间接收“人头费”进行计酬或分享(返利)的。综上,云联惠经营模式不符合“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条件”

 

3、云联惠经营模式没有“引诱、胁追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非法行为,不具有非法性

节选原文:

根据《云联惠会员协议》,云联惠经营模式不需要采用引诱他人或者胁迫他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

其一,从云联惠登记、注册会员的规则、方式来看,云联息所有登记注册的会员,都是自愿免费加入的,来去自由,根本不需要胁迫。

其二,从奖励制度来看,会员单纯的推广、宣传、分享他人加入云联惠,其自身并不能得到任何分享的奖励。因为以拉人头式的分享发展他人这一方式自身得不到奖励或嘉奖,所以,没有奖励就自然不会去像其他真正地以拉人头、交入门费式的传xiao组织那样拼命地去发展他人参加的必要,因而也不存在“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问题。

其三,就云联惠经营模式的本质而言,云联惠谋取的是搭建共享消费经济的创新离业平台,实现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消费价值,获得消费投资、消费增值利益的目的。云联惠会员不断发展的结果,是以共享经济的创新商业模式为基础,以消费者共享消费价值、追求共享消费利益的理念推动并完成的。这种模式是一种共赢模式,不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存在基础。

 

四、云联惠不符合“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条件

节选原文:

现行刑法中惩治的传xiao活动犯罪必须具有诈骗财物的行为与目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将其表述为“骗取财物”),这既是理论界的通说,也是依据刑法规定直接得出的必然结论。

以《云联惠会员协议》为蓝本所确定的云联惠经营模式是以真实的交易和消费为基础的,即使经营方式上有瑕疵,也不存在“诈骗”织领导传xiao活动罪的基本属性。《云联惠会员协议》第二节“系统规则”部分明确规定:“系统规则坚决杜绝虛假交易,投机投资,也请关注系统每天公布的信息变化。如会员间相互勾结,串通进行虚构交易,一经查实,云联惠系统将对其进行严厉惩处,即:有权取消会员非法获取的所有积分,并有权收回会员在系统中通过非法兑换积分已经提取的现金,必要时,系统可以注销或冻结该会员的账号奠基于真实的交易和消费,这就在根本上将云联经营模式与以拉人头和交入门费为基本特征的假借交易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组织、领导传xiao活动犯罪区分开来。

通过以上节选的部分内容,就可以管窥到该论证报告表达准确、逻辑严密,对云联惠商业模式是否构罪直击犯罪的本质。这一份来自于刑法泰斗的专家意见是弥足珍贵的。它也是各地云联惠案中必交的重要参考材料。

近几年来,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维护民营企业的产权、降低羁押率的呼声很高,却鲜有专家或代表公开提及涉嫌传xiao领域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问题,涉传企业被查办、负责人被羁押的案件比比皆是,也可以说如何保障涉传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实际呼声和实务关照非常少见。

古人有诗“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意思是说:“在衙门的书斋里静听着竹叶沙沙地响动,总感觉是民间百姓呼饥号苦的喊声。在州县里像我们这些地位卑下的小官吏,民间每一件小事如同画上的每一条枝叶总牵动着自己的感情。”试想一下,案发时,云联惠公司阳光公开良性运营已四年多,纳税超40多亿,而所谓的收取会员的会费就10亿左右,其简单的逻辑就可以发现支出的税收是所谓的“传xiao入门费”的四倍,这和靠入门费做主要收入的传xiao公司格格不入。退一万步,即便真的有传xiao嫌疑,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抓人、查封分瓜财产。打击云联惠时有没有想过896万云联惠参与者,有些可能仅仅注册了个免费会员,一夜之间就被污名为传xiao分子,其中1千多人还被以涉嫌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遭强制羁押,大面积的云联惠商家倒闭破产,很多云联惠参与者因公司被封而黑户,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为继,以至于人为地被重返贫困线下。

 

近日网络上出现著名“中国问题专家”胡星斗为云联惠公开呼吁并写信诉求的报道;出现了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云联惠涉众案,作出的70例不予起诉的决定,及7例侦查阶段予以撤案的报道;出现了著名电视节目“谈事说理”专家热议云联惠;及《民主与法制》、《中国经济时报》、《中国商报》等主流媒体报道云联惠的事情。

以上,高老等专家、办案机关、媒体能客观、公正对待云联惠涉案人员是非常难得的。特别是浙江温州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在不予起诉决定书上写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云联惠系传xiao组织”,其他的检察机关也不受云联惠第一起法院判决当事人唐某倩被判5年半的影响,纷纷独立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这无不在预示着高老认为“云联惠创新无罪的判断正在逐步得以验证”。

这是一个国家推动司法改革、公民法律意识觉醒的时代。

也正因为身处这个时代,人民需要真正的公平正义于惊涛骇浪中领航,于黑暗中提灯,让顽瘴痼疾无所遁形。

高老等人在对待云联惠案中展现的法律素养、及良知、责任和情怀当之无愧为司法改革路上的领航人,而你们的人性之辉必然照耀天地,指引前路、隽永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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