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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原董事长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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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信贷投放规模不断加大,违法发放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时发生,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破坏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机构负责人、信贷岗位从业人员成为主要犯罪群体,更有银行作为犯罪主体被刑事处罚。然而,也有部分违法人员因为一些不可言表的外力干预,未得到应有惩处。

2019年7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高志刚、高志强、高海涛等6人涉嫌经济犯罪,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原滦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王福良、信贷经理岳占远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事实。

2016年11月,王福良在明知滦县(滦州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有逾期贷款未还,且顺达公司及股东高志刚、高志强、高海涛等人已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主动授意岳占远帮助高志刚等6人编造经营业绩、伪造相关数据和文件,违法发放贷款5400万元。为逃避上级银行监管,这5400万贷款被拆分成7笔发放,其中5笔由王福良审批、2笔由岳占远审批放款,款项由高志刚等人套取分赃。

这起违法发放贷款案在三年后案发,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12年11月,滦县(滦州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高志刚、高志强、高海涛等6人,以8000万价格向唐山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河北省滦州市新城步行街的商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高志刚等6人支付部分款项后,以资金不足为由,提出将质押在鹏诚公司的房屋产权证暂时交由其办理抵押贷款,以支付剩余的3000多万购房款。然而高志刚等6人伙同王福良、岳占远利用骗来的房屋产权证共同骗取贷款后,并未用其偿还剩余欠款。鹏诚公司因此诉至法院,随着调查的深入,王福良和岳占远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浮出水面。

案发后,王福良指使河北滦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现任董事长郑万广,找到该银行的一名个人股东吴海明约见鹏诚公司法人菅某,提出由其代高志刚等人向鹏诚公司支付欠款,受让债权,以此换取鹏诚公司放弃对王福良、岳占远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追诉。郑万广并亲自出面与菅某商定了债权转让数额为3000万元。

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鹏诚公司认可由吴海明出面代偿,双方于2020年8月2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不料,协议签订后,吴海明拒绝代偿款项,声称“银行不给转款,他也很无奈,因为银行原来承诺把款转给他,然后再由他转给鹏诚公司”,郑万广也翻脸不认账。与此同时,王福良等人利用该协议到相关部门运作,作为停止刑事程序的借口,逃避刑责。

据悉,这起违法发放贷款案涉嫌犯罪的人中,仅岳占远一人被刑拘,一个多月后取保候审。主要参与人王福良却未被纳入案件当事人范围、未被追究。目前,王福良已升任至河北省联社唐山审计中心,任党委委员、副主任、纪委书记。

《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损失界定,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严重侵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破坏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王福良、岳占远利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高达5400万元,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两人至今未受法律制裁,其中的问题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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