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贝虹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曝为逃避债务,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获二审法官支持,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
《关于合作方上海翌虹同意垫资购买后加工设备的报告》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且有工作组组长王某签字同意。加工设备通常都要定制,周期不短,可见上海翌虹交付设备一定是在2018年6月5日工作组出具停止经营的《通知》之后。
郑州嘉和公司认为,如果真是因为工作组下《通知》不让上海翌虹经营,那么上海翌虹不可能继续给奥博公司购买设备。上海翌虹公司责任人在听证会上当场承认设备款冲抵水电气费,但称冲抵的是2018年5月的水电气费,根据奥博公司出具的证据,该设备款实际冲抵的是2019年4月的水电气费,足以证明上海翌虹公司在众目睽睽之下说谎,上海翌虹根本没有退出奥博公司经营,也充分证明上海翌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均系虚假。
为逃避债务谋划虚假收购实则恶意违约
郑州嘉和公司和法人程某欠上海贝虹特公司上千万货款,以房抵债后剩余债务407万余元。2017年2月17日,双方经郑州市高新区法院达成《合作及和解合同书》,约定通过合作运营奥博工厂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债务及郑州嘉和的其他债务。依照约定,郑州嘉和协助上海贝虹特与奥博公司管理人签订运营合同,同时负责技术和生产,上海贝虹特自负盈亏运营奥博公司36个月,并按时间顺序向郑州嘉和支付1346万余元用于还债,包括郑州嘉和第三方债务900多万及欠上海贝虹特的407万。
奥博公司是一家破产企业,郑州嘉和在2014年下半年经辉县市人民政府驻奥博公司工作组推荐,与奥博公司深度合作并达成长期战略合作框架。2017年2月,经郑州嘉和协调,奥博公司管理人与上海贝虹特指定的上海翌虹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合作协议》,上海翌虹承接经营奥博公司,在不影响拍卖、重组的情况下,合同到期仍可续约经营。
然而,上海贝虹特自签订《合作及和解合同书》后第一个月即拖延清偿,且支付部分款项后就开始违约,郑州嘉和于是在2018年4月将上海贝虹特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清偿剩余债务450多万元。上海贝虹特于2018年10月15日向郑州嘉和发送通知,称其已于2018年7月5日正式退出奥博工厂的运营,由上海奕德正式经营。上海贝虹特同时提起反诉,要求郑州嘉和偿还剩余货款407万。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郑州高新区法院于2019年10月判决上海贝虹特向郑州嘉和公司和程某支付欠款426万余元。上海贝虹特随后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改判,解除双方合作协议,上海贝虹特支付郑州嘉和、程某欠款443万余元,郑州嘉和支付上海贝虹特欠款726万余元。
“二审法官故意忽视、隐藏最具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一份违法无效的证据作为判案依据,偏袒意识明显。”程某直言二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程某提到的这份证据,是辉县市人民政府驻奥博公司工作组在2018年6月5日向上海贝虹特下达的停止经营的《通知》。上海贝虹特以该通知证明其因不可抗力退出奥博公司经营。
那么,上海贝虹特究竟是被迫退出,还是恶意违约?
一审法院曾就该通知出具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奥博公司管理人和工作组于2019年8月分别出具《说明》,明确上海贝虹特和翌虹公司积极主动向工作组引荐意向收购方上海奕德公司,并主动要求工作组出具停止经营的《通知》,自愿退出奥博公司经营。奥博公司管理人更直接表明:“无论是管理人还是工作组,均未强制要求翌虹公司退出经营,未强制解除与翌虹公司的经营合同。”种种证据显示,贝虹特公司主动促成退出对奥博公司承包经营条件的成就,其恶意违约行为非常清楚,依法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表面上看,上海奕德接替上海翌虹经营奥博公司,但事实上,上海翌虹从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自始至终没有退出对奥博公司的经营,上海奕德也从未与管理人就意向收购进行接触谈判,无签订任何意向收购协议和缴纳收购保证金。
上海贝虹特在一审时提交了一份上海翌虹与上海奕德签订的1800多万的《资产交接协议》,但翌虹公司无法提交实际转账证据,证明双方已履行交接。加上经营现场的人员一直都是上海翌虹原班人马,一审法院由此认定上海翌虹并未实际退出,而是打着上海奕德的名义继续经营。
程某提供的一段其与上海奕德总经理祁某的通话录音,证明在上海奕德配合上海翌虹实现继续经营的目的之后,上海翌虹付给祁某几十万元作为筹谢。
“二审法官无视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仅以工作组出具的这份存在多处虚假内容的《通知》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明显违法。”程某表示,更重要的一点是,该通知违法且无效,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管理人才能代表奥博公司行使权利。而该《通知》事前未经管理人授权、事中管理人并不知情,事后管理人也从未追认,且工作组只是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出具《通知》是无效且违法的。此外,工作组组长王某还透露,“该通知是翌虹公司打印好交给他,他只是盖了个闲章而已。”
二审判决郑州嘉和支付上海贝虹特欠款726万余元,程某对此亦提出质疑。程某表示,根据高新区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特23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及和解合同书》,均明确郑州嘉和实际只欠上海贝虹特货款407万余元,且上海贝虹特反诉请求的金额也是该数额。然而二审法官将上海贝虹特运营奥博工厂应负责解决的郑州嘉和的对外债务1300多万,错误认定成郑州嘉和对上海贝虹特的负债,并超范围支持上海贝虹特的反诉请求,严重违反裁判规则,同时侵害了郑州嘉和及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郑州嘉和公司和程某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目前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