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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承包林地被征收 补偿款分配惹争议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doudou

湖南岳阳一村民承包的林地被国家征收,因未就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村组成员私下签订分配协议,将补偿款强行瓜分。村民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补偿却未获支持,引发外界争议。

丁海清是湖南岳阳市平江县加义镇横江村四房组成员,1984年起承包上百亩林地,2009年12月31日第3次发证,承包期70年,终止日期2079年12月31日。因修建平益高速需要,平江县政府在2019年对横江村的林地和土地实行征收,其中包括丁海清承包的部分林地约34亩,涉及征收补偿款约132万元。

四房组共计14户人家,征地面积合计约44亩,只有4户涉及此次征收,其中丁海清承包的林地就有34亩多,占了绝大部分,其余10户承包的林地没有被征收,却要求平均分配征收补偿款,该提议遭到丁海清反对,众人不欢而散。四房组村民于是瞒着丁海清在2021年2月2日签订了《横江村四房组平益高速征收款分配协议》,约定“所征收山林、土地征收款80%归集体(组上)所有,20%归所征收户主,按2016年土地征收人员数,加上现新增人员分配(现有人口)。丁海清征收面积32.04亩,补回面积80%即25.6亩”。丁海清得知后,与主管部门及村委沟通,要求就征收款分配方式进行协商。然数日后,当地财政部门就按照分配协议将征收款发放给其余13户村民。

2021年4月,丁海清将四房组和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分配协议》及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历经不予受理、发回重审后,平江县法院一审驳回了丁海清的全部诉讼请求。岳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海清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分配协议》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三分之二以上组民代表签字认可,协议内容没有明显违反公平合理之处,该协议合法有效。对此,丁海清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没有实质性审理《分配协议》中调整林地的行为与强制分配安置补偿费的行为是否合法,且征收其林地实际面积为34.2729亩,《分配协议》上变成32.04亩,应属协议内容不真实。

“根据协议,这笔征收款不应该先扣除约7万元买地费用,再进行分配,实际给我的征收款不到20%。四房组另12户完全是见钱眼红,为了瓜分我的征收补偿款,虽经民主议定程序三分之二以上组民代表签字认可,但这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丁海清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由此可确定132万元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约为53万元,安置补助费约为79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民主议定分配的仅为土地补偿费,而安置补助费应优先由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选择。该《分配协议》对安置补助费进行强制性分配,明显违法。

对于《分配协议》中关于调整林地的内容,丁海清亦持有异议,“一审、二审法官均忽略《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分配协议》因违法调整农民承包的林地应属无效”。

《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立法法》第5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对《土地承包法》第28条作出的法律释义为: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征收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

据丁海清介绍,《分配协议》中对林地的调整既没有经过镇政府和县级林业部门双重审批及更换林权证,也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属于违法私自调整承包林地。且《分配协议》虽经组集体表决通过,但仍需经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实施,而村委会和四房组至今未将该协议上报审批,却又已按照协议内容将补偿款进行分配,严重违法违纪。该协议因未经审批而未达生效要件,法院却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涉嫌枉法裁判。

“分配协议中调整给我的林地没有之前的好,不适宜树木生长,征收后高速路横穿林地把原本整块的林地变得七零八落,不利于生活保障。且征收面积是按水平面积计算,而调整后的林地面积是按斜面面积计算的,因此少补了不少面积。”基于上述原因,加上调整林地违法,丁海清不同意重新调整,并明确表明放弃统一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承包法》第16条(现第17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法律释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亦明确,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丁海清说,《分配协议》违法调整林地,不能认定为统一安置,加上横江村四房组如今没有可供调整的机动林地,因此他要求分配被征收土地的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5%的土地补偿费于法有据,理应获得支持。而法院支持村委会及四房组将他放弃统一安置后依法享有的安置补助费进行民主议定分配,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据了解,与四房组相邻、同为平益高速被征收对象的横江村斗岭组和横洞组,征地款发放标准是70%征收补偿款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充分保证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而湖南高院在审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时,裁定支持被征地农民选择放弃调整承包地及领取75%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我要求给付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5%的土地补偿费合法合理,法院判决完全剥夺了我放弃统一安置的权利,亦与类案同判原则相悖。”丁海清将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希望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后续进展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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