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河南夏邑县农民张玉玺卷入一场邻里纠纷,后邻居张超明死亡。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张玉玺被羁押近10年。案发近9年后,法院认定了真凶,张玉玺后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29日上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告张玉玺无罪。2月2日,张玉玺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夏邑县法院拿到无罪判决书,“拿到了判决书,心里终于踏实了”。
张玉玺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早上,他是和家人一起从郑州坐火车到商丘夏邑县拿的判决书,拿到后又坐车返回郑州。张玉玺告诉北青报记者,之前在看守所时没有分到地,现在家里的房子也被扒了,“我是个农民,现在想回家种地,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希望将来能把这些问题解决”。
根据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1992年7月3日上午,张玉玺因纠纷与本村村民张公社发生口角、厮打,继而引起双方亲属多人参加厮打。在殴斗中,张玉玺手持铁叉猛击张公社之父张超明额顶部,致使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夏邑县法院经审理于1997年5月19日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被告人张玉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张玉玺提出上诉。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参与殴斗的张玉玺之弟张胜利、张叶被抓获归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8日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并建议与张胜利、张叶并案审理。
2001年7月19日,夏邑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胜利持木棍将张超明殴打致死,张叶将张公社殴打致轻伤,判处张胜利有期徒刑十三年、张叶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在本案被商丘中院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张玉玺仍被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2001年9月11日才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月29日上午,夏邑县法院对张玉玺案作出无罪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没有能够证实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客观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宣告被告人张玉玺无罪。
在宣判当天,夏邑县法院也对案件进行了说明,夏邑法院表示,该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将深刻汲取教训,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