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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酒助兴人之常情狂饮伤身亦或触法(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老胡点评

  春节在即,节日气氛越来越浓,亲朋好友之间的欢聚也越来越多。欢聚之时,人们难免会推杯换盏、以酒助兴。然而,小酌则怡情助兴,狂饮则误事伤身。因此,饮酒一定要适量,绝不可真像唐朝酒仙李白描述的那样,会须一饮三百杯。

  同时,在亲朋好友欢聚之时,不但自己饮酒要把握好分寸,劝他人饮酒应适可而止、不可勉强。劝他人酒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他人的身体状况、形态举止,对不胜酒力、已显醉意的人,劝酒者不但不能继续纠缠不休,更应明确加以劝阻。尤其对于欢聚之后还有开车任务的司机,必须立场鲜明、态度坚决地阻止其饮酒。

  近年来,因为醉酒肇事、酗酒身亡而在共饮者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希望人们都能从中接受教训,做到自己适量饮酒、同时也不纠缠他人。否则,如果欢聚时一味地忘乎所以、开怀畅饮、强人所难,很可能最终落得伤人害己、争讼法庭的下场。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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