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市山阴县一村民承包地被占十八年至今未归

近期发布的三农工作一号文件,充分体现了驰而不息重农强农护农的坚强决心。山西朔州市山阴县玉井镇一村书记就被举报在搭建商企“连心桥”拉建投资的同时,也掐断村民的求生路,为了葫芦里多装几滴油就抽村民的血。

1995年,沈庄窝村的杨某为响应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全家六口人共承包了村集体耕地44亩,并得到了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期限为1995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土地承包期再延续三十年不变,其中位于该村贾及平地块的耕地登记面积为6亩,实际耕种面积为7亩。根据民法典和物权法可知,该证书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合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地块临近公路价值突出,2007年原任村支书李某,利用职权便利以调地为名,私自拟定了一份字迹模糊的调地协议和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在杨某不知情更未在流转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冒然将6亩耕地以村组织的名义流转给了山阴县兰园村加油站。2008年,加油站迁址到杨某的6亩耕地上违建起该加油站。

 

农村土地法相关规定表明,土地经营权流转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不得强迫,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更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李某去世后,杨某多次向新任村委郭某申明承包地被非法占用问题。2018年,杨某通过向县政府申请该地块的信息公开得知,2015年县政府就将该地块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国土局对该地块征地告知书中2.6亩变更为建设用地进行征收,改变六亩耕地性质和用途,然而并没有在杨某所在的村里张贴征地公告和举行听证会,土地承包方杨某没有收到任何通告对此毫不知情。2018年国土局在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安置费后,公开出让2.6亩国有建设用地。

 

通过多方走访,杨某了解到,加油站2008年到2016年无照经营至2017年停业,没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属于先占地再补手续的违法行为。另信访回复显示,2016年加油站违法占用耕地1732平方米被处罚8660罚款,2018年加油站翻修中,更名青杨东昇加油站,又超占1256平方米被处罚6290元罚款。2020年青杨东昇加油站改名为中国京油加油站,在剩于的耕地上修建水泥路,不断侵蚀耕地。

 

相关土地法规定,土地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再征收,先审批再征用原则,经过用地单位审查和批准以及村民接受公告听证协商安置补偿等一系列程序之后才能进行建设和使用。

2020年,杨某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该征地流程不符合规定程序,同时持村委的权属证明书以及村集体农业用地使用证,将加油站告上民事法庭,请求恢复承包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县法院就加油站提供的一份模糊不清且开庭前夕才找村委盖章的调地协议复印件,真实性无可置信同时明显不符合法律形式,以及一份没有杨某签名的存在造假嫌疑的流转合同,未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证据的规定,对于村委的证明书和使用证视若罔闻,对于当初强制调地的事实闭口不谈,认为杨某已经丧失了承包经营权,驳回起诉请,而市法院和省法院的再审核终审对于时间久远的复杂争议均未开庭而直接驳回,剥夺了杨某的辩论权利。

本村选出新一届村委领导班子就该六亩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认真调查核实查明属于杨某,并以村委会开具了土地经营使用权属证明书。杨某所持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上,并没有该六亩耕地的变更事项记载内容。村委会也没有该六亩耕地的互换,分包,转地情况记载备案资料。同时国土局、农村农业局就杨某的承包六亩耕地经营使用权也没有变更事项记载。根据相关土地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仅有协议书不能代表拥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土地证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任。

 

杨某因行政复议未得到有效回复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至朔州市法院,裁定指定怀仁市法院审理。杨某称,承包地已经被强占18年之久,不仅被征地2.6亩补偿费6年至今都未发放,剩余下的3.4亩土地也没给确权登记。2022年,新任村委班子亲自去加油站请求把水泥路挖掉恢复耕地,让村民种地吃饭,但是加油站置之不理到现在也没露个面。杨某表示,这块地整块七亩自己耕种二十五六年了,产量相当好,如今由北被加油站违建超占、修建水泥路,由南段被国土所修建时多超占,而且法院如此裁定给自己精神和思想上沉痛的打击,现已是七十多岁朝不虑夕了,只想在这件事上看到一个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