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过会后业绩下滑超50% 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

  近日,证监会发布50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明确了IPO企业经营业绩下滑、过会后业绩下滑情况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相关问题解答明确,IPO企业存在最近一年业绩较报告期最高值下滑幅度超过50%时,则需要全面分析业绩下滑的具体原因,同时说明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已经审核过会的企业,过会后的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过50%,或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将超过50%的情况,证监会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表示,证监会之所以要求IPO企业就经营业绩下滑、过会后业绩下滑情况提供更多信息披露,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状况来看,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结构具有紧迫性,因此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当前的主要工作方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对于上市公司质量以及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管层的大问题。当前《证券法》还在修订过程中,肯定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此时发布相关解答,加强对相关机构的引导,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提高透明度,不仅从入口把好关,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也有利于投资者准确理解公司业务,从而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理性投资决定。”卞永祖分析称。

  对于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首发企业,在通过发审会后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情况,据证监会解答,对业绩下滑幅度不超过30%、业绩下滑幅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其中过会后的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过50%,或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将超过50%的,基于谨慎稳妥原则,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

  “当首发企业业绩下滑时,要求企业披露更多信息,尤其是对企业未来业务发展提出预测,这就客观上要求中介机构不仅详细了解企业自身业务,还要对行业的发展状况、未来发展趋势以及竞争者都要有整体把握,才能够客观判断影响业绩的客观风险和因素。”卞永祖表示,尤其是随着注册制试点的展开,上市企业质量好坏的判断主要是投资者自己把握,充分的信息披露变得更加重要,此时,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的中介机构的作用会更加凸显。因此,证监会上述解答可以看做是对中介机构的提前锻炼,以适应注册制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