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带来新的社保支付压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陈建伟

  为了有效应对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交织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下行压力和冲击,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出台降低社保缴费率的两项配套措施。

  一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将之前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二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商保险费率的政策再延长一年到2020年4月底。

 

  李克强总理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降低社保缴费率的政策,将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活力。从社保政策演进的历史来看,降低缴费率一直是社保政策改革的重点内容,这对企业发展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预期。

  最近的2016年社保缴费政策调整,政府将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而部分地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率降至19%,而失业保险总费率也阶段性降至1%至1.5%。缴费率持续稳定的降低,有效减轻了企业雇佣工人所需承担的社保费用,从而增强了企业增加岗位的意愿,有效稳定了社会就业预期。

  然而,社保支出是具有较强的刚性,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社保支出需求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因此降低社保缴费率不免会引起社会各界对社保收支平衡以及保障水平下降的担忧。

  在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趋于稳定的情况下,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

  我国社保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1997年确立统账结合的模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分别设立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采取完全积累的模式。2006年起全国所有地区单位缴纳的社保不能纳入个人账户,而是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纳的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当政府降低单位缴费率,实际减少的是社会统筹账户的预期收入。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省级统筹账户发展现状是“收不抵支”与“收支结余”并存。

  经济较发达、劳动年龄人口净流入的省份,社会统筹账户有盈余,即使降低缴费率,也不会影响到当期的支付水平。而那些劳动人口净流出的经济欠发达省份,降低社保费率就会面临一定的“收不抵支”压力。

  而人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基金总收入达到了3.3万亿元,当年2.9万亿总支出,年末累计结余仍然有4.1万亿元的规模,可供支付17.4个月,但是辽宁、黑龙江等一些省份面临较大的支出压力。

  2018年起,中央开始推进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建设,以缓解省际与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平衡的矛盾。在中央调剂制度的支撑下,社保费率下降对经济欠发达、养老负担偏重省份的冲击总体可控。

  此外,降低社保缴费率可能会提高实际缴费人员比例。在社保政策改革的初期阶段,尽管社保缴费费率较高,但实际缴费的人员比例相对较低。有效降低社保缴费率的政策,将通过减轻企业平均负担的方式,激励企业提高实际的社保缴存率。

  从社保的实际征缴来看,降低缴费率也能够有效平衡私营单位与非私营单位的社保负担差异,推进私营企业与非私营企业之间的竞争公平。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般要高于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按照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基数来计算社保缴费水平,可能会相对不利于提高私营单位的缴费积极性。通过加权工资确定的缴费基数,有效缓解了私营单位与非私营单位的缴费基数矛盾,尤其是利润微薄的私营中小企业,其社保缴费负担减轻,缴费积极性和主动性自然会有所提升。

  最为重要的是,为企业减税降负的政策措施,发挥放水养鱼的政策效果,有效支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这才是化解社保基金积累和收支结构矛盾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