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回应顺风车复出:暂无具体上线时间表

  专家建议让公众有序参与治理

  □ 本报记者 万静

  滴滴顺风车似乎要复出了,这个疑问来自于4月15日滴滴官方微博上的“一封信”。

 

  这封信的全称为《滴滴顺风车致大家的一封信》,有意思的是这封信没有用公司的名义发,而是署名为滴滴顺风车事业部经理张瑞。

  为此,“滴滴顺风车拟重新上线”的说法,挑动着各路网友的神经,也引发法律业内人士的关注。

  滴滴仍在整改

  这是“滴滴顺风车”微博自去年8月22日以来的第一次更新。这让很多网友认为,“滴滴顺风车按捺不住要复出了”。

  但是记者采访滴滴公司得到的回应却是:目前顺风车仍然在全力投入安全整改工作中,暂无具体上线时间表。“后续我们会逐步公布更多产品的改进方案和安全策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滴滴公司负责媒体宣传的工作人员说。

  去年,相继发生的两起命案将滴滴推向了风口浪尖。2018年5月初,河南省郑州市发生空姐遇害案,8月24日浙江省乐清女孩被害,两起案件均与受害者乘坐滴滴顺风车有关。

  在社会公众的质问下,以及十部委联合入驻滴滴的情况下,8月27日,滴滴宣布无限期下线顺风车业务。

  张瑞在公开信中坦承,这段时间是他在滴滴最为煎熬的日子,去年两起令人悲痛的事件让他和他的同事感到无比痛心和自责,“甚至陷入了深深的自我怀疑,怀疑我们的价值感是不是真的如别人所说‘扭曲’了”。

  随后他列出了滴滴顺风车的五点整改措施,并希望大家检查和监督,具体包括回归顺风车本质,尽全力抵制非法运营;去掉个性化头像、性别等个人隐私相关信息的显示;用户准入信息筛查持续加强,尽最大努力杜绝人车不符;加大客服资源投入,提高客服处置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优化调整流程。

  网友观点不一

  记者注意到,对于是否支持“滴滴顺风车业务重新上线”的问题,网友们态度形成了两个阵营。

  支持上线的网友“风中有云”在“评论区”留言说:“赶紧上线吧,这应该是很多人的愿望。”网友“孙大圣”认为:“说实话,出租车也存在很多安全问题,只是没有报道出来而已。顺风车真的给大家带来很多方便,不能因为极端个案来否定大家出行的方便性。”

  反对的网友则认为:滴滴顺风车应该永久下线。网友“篱笆墙”说:“就这样还想回归,我觉得不够诚意!建议每辆车都安装联网跟踪,并在每个车的门把手处安装一键报警按钮,不是不相信你们,而是人命你们真的赔不起!”

  还有的网友持中立态度。网友“弄冰儿”说:“连接出了这么多安全大事件,顺风车重新上线,还是要谨慎再谨慎,不行就算了,未来有自动驾驶出租车可以解决需求问题。”还有的网友则调侃:滴滴顺风车不复出,那么现在的嘀嗒压力很大啊,需要优化一下产品了。

  门槛不宜过高

  究竟该如何看待顺风车的安全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顺风车符合哪些安全标准,从哪些角度判断,是要通过调研形成的。顺风车司机并非经营者,而是一个分享经济最典型的闲散资源分享者,搭载乘客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而平台的责任是应按照民事行为的中介或者信息撮合机构这种定位来定义。

  “在平台的能力可以期待范围之内,在民众理性的期待范围之内,安全标准不可能是过高的、对于极端事件都要覆盖的,而是大体可控的。”刘晓春说,顺风车的安全和发展问题是一个比例匹配的关系,过高的政策门槛或者过高的极端性安全要求,不仅对行业的发展产生窒息作用,同时也可能对整个共享经济形态或者互联网经济的整体环境,产生一些不太好的效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共享经济本身作为一种新经济模式,其正当性应该得到鼓励,不能因为共享经济中出现了某些安全问题就否认这种模式本身。现在也没有特别扎实的大数据证明顺风车导致的安全事件比其他运行车辆多。

  在薛军看来,顺风车或其他分享类经济模式可能会有很多偶发性的问题,但是这种偶发性的问题很难说是模式本身所固有的,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不能因为有低概率的安全事件就把整个模式全部否认掉。

  监管需要创新

  在顺风车如何监管的问题上,刘晓春提出,政府应先搞清楚顺风车模式中司机、平台、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顺风车平台提供顺风车相关信息,是一种非经营者的偶发分享行为,其性质实际上更多是民事主体的活动,并非是商事性质。司机和平台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民法视野上作为一个平等的合同关系来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平等的,而并非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平等的关系。在顺风车模式下,交易方是乘客和司机,平台做的并不是提供顺风车的服务,而是信息居间提供者。从一般理解上来讲,一个中介公司肯定不应承担一个服务提供者或者交易相对方一样的责任,甚至更重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提出,共享经济和分享经济不是一回事,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个商业行为,需要资质,需要遵守完全的商事法律监管、市场监管、纳税制度。而分享经济是一个典型的民事行为,不需要设置过高监管门槛,顺风车的性质属于分享经济,不是共享经济,不适用网约车那种监管模式,共享单车就是一个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

  朱巍认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顺风车平台的监督管理,禁止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背离顺风车本质特征的产品上线运营,对网约车、顺风车平台要实施分类监管,网约车平台上线运营顺风车业务,应当独立设置App,从大数据监管上防范非法运营。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及时公开违规平台合规化整改的进度,让公众有序参与顺风车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