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今天表示,从2019年4月28日8点起,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
为持续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促进企业融资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要求,参照国际先进做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物权法》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整合北京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工作的变化主要有:
一是当事人在办理北京地区的动产抵押业务时,应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不再登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
二是登记规则参照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由登记当事人进行自主登记,确认提交登记信息时,该笔登记即生效,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是登记流程主要包括:注册环节实行“线上填写注册信息+现场审核用户身份”;登记环节由当事人根据系统格式化内容,自主操作填写动产抵押登记相关信息,确认提交即完成登记,登记系统为其自动出具登记证明;
四是登记生效后将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证明文件。同时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负责人表示,自2019年4月28日8:00在北京地区正式启动动产抵押委托登记试点工作。当事人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新增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不再登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
如何实现系统的有效衔接?负责人指出,当事人于2018年5月25日前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或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8:00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仍在原系统办理。
2019年4月28日8:00前当事人已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提交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应在原系统办理。
负责人强调,参照规定,登记当事人进行自主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