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于昨日在晋江市对1999年8月9日发生在晋江市安海镇恒安集团生活区里的特大杀人、抢劫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并遵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于当日将故意杀人、抢劫犯吴鸿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针对罪犯吴鸿科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存在疑
罪犯吴鸿科昨日伏法
2003年09月04日03:45 石狮日报
点、无法排除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判处死刑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上诉理由,二审裁定认为,现有证据可确认本案系罪犯吴鸿科一人实施:首先现场勘查发现四具尸体捆绑打结的特点、胶带纸封嘴的手法均相同,与吴鸿科供述的作案手段、细节相吻合;公安机关从捆绑、封堵四被害人口鼻以及遗留在现场的胶带纸上提取的4枚指纹,经鉴定均与吴鸿科的指纹特征相符。其次,四被害人先后回家,分别被害于三间卧室,与吴鸿科供述在三个多小时内先后行凶杀害四被害人的情况吻合,吴鸿科归案后,对犯罪过程多次作过详细供述,其供述的内容得到本案其他证据印证。第三,一审法院庭审后二年内,罪犯吴鸿科除反复辩称不可能一人作案外,始终未能提出有他人参与作案的具体事实或线索,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其他人参与作案。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上诉人许乌卜提出原判赡养费太少,要求追加的上诉请求,二审裁定认为,原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已在法律准许的额度内给予充分考虑,上诉人请求再予增加赔偿数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抢劫犯吴鸿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