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草原森林防火禁火令

入冬以来,锡林浩特地区降雪偏少、风干物燥,草原森林火险等级高,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草原森林火灾,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草原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全年。

二、禁火区域:锡林浩特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林业和草原项目区、南山森林公园、城北防护林、东山森林公园、锡林河湿地公园、额尔敦敖包公园、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等林地和草原围封区域及周边区域。

三、进入草原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下列行为: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野外生火、照明、吸烟等用火行为;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钱、放鞭炮;焚烧垃圾、杂草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未经审批同意的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其他易发草原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草原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草原森林防火责任,应当配置灭火机具,设置草原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向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宣传防火相关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草原森林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草原森林防火区域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聚集、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草原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并服从草原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八、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在防火区域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本地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广大市民群众应增强草原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禁火令,并积极举报违反规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森林火情,应立即向锡林浩特市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12119、8110393、8262294。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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