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底,通过淘汰关闭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实现全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矿井结构明显优化,大中型矿井产能占60%以上;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基础更加牢固,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引导达到二级及以上;推动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有序发展优质产能:

1、现有单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且不具备扩建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关闭退出。

2、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必须立即关闭退出。

3、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三区”)重叠的煤矿,矿业权后于“三区”设立的,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原则上在2020年前退出。

4、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及其他国家规定加快淘汰退出煤矿应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

5、现有生产、在建、已核准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且不具备条件扩建为单井30万吨/年及以上的,引导有序退出;如将来国家明确规定不予保留时限,要立即关闭退出。

6、严格按照2015年底全省合法在籍生产、在建、已核准煤矿产能之和控制全省产能规模,并按此原则确定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产能规模。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进实施情况,可对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产能规模做出适当调整。

7、新核准的扩建项目单井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

8、引导现有具备条件的生产、在建、已核准的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不足30万吨/年的煤矿,通过扩建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9、合理配置资源,申请核准的30万吨/年及以上的扩建项目,必须以地质勘察详查阶段查明的单一煤矿井田区储量达标为资源保障,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配置资源。

10、引导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实现安全、高效、绿色发展。

《通知》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规〔2018〕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大力推进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促进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安委办函〔2018〕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主体,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有序发展优质产能,解决黑龙江省小煤矿数量多、机械化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弱等问题,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底,通过淘汰关闭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实现全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矿井结构明显优化,大中型矿井产能占60%以上;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基础更加牢固,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引导达到二级及以上;推动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

(一)现有单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且不具备扩建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关闭退出。

(二)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必须立即关闭退出。

(三)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三区”)重叠的煤矿,矿业权后于“三区”设立的,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原则上在2020年前退出。

(四)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及其他国家规定加快淘汰退出煤矿应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

(五)现有生产、在建、已核准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且不具备条件扩建为单井30万吨/年及以上的,引导有序退出;如将来国家明确规定不予保留时限,要立即关闭退出。

(六)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在安全、质量和环保、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及其他方面应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有序发展优质产能

(一)严格按照2015年底全省合法在籍生产、在建、已核准煤矿产能之和控制全省产能规模,并按此原则确定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产能规模。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进实施情况,可对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产能规模做出适当调整。

(二)新核准的扩建项目单井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三)引导现有具备条件的生产、在建、已核准的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不足30万吨/年的煤矿,通过扩建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四)合理配置资源,申请核准的30万吨/年及以上的扩建项目,必须以地质勘察详查阶段查明的单一煤矿井田区储量达标为资源保障,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配置资源。

(五)引导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实现安全、高效、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