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贪官论”,能靠点儿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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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京华时报》发出的一种关于“专家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以换取他们支持政改”的悖论,引起了公众的愤怒,许多网民认为这些“砖家”的背后,反映了腐败官员欲逃避法律制裁、从根本上破坏社会法制秩序的阴暗心理,从而将我们党正在进行的反腐败斗争毁于一旦。

  令人忧虑的是,发出这种声音、并以特赦贪官作为“课题研究”的竟然是来自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的专家,这就让人摸不着头脑了。众所周知,贪官对社会法制的破坏,并不只是如小偷、强盗般只“弄”几个钱的问题,姑且不说目前已查处的动辄涉案亿元以上的贪官造成国家和集体巨额财富流失的祸害,更重要的是贪官收了贿赂后,他们会对事业造成无法估量的破坏作用,例如由于贪官的恶行而造成的“桥脆脆”、“路歪歪”、乱开乱挖致环境破坏、胡乱引进污染项目毁坏生态,以及贪官收了钱帮黑恶势力或利益集谋夺老百姓和国家、集体财产(如土地、房产等)等“延伸腐败”后果,这些后果要不要清算?难道贪官把腐败黑钱一交就算完事了?能依旧让他们“支持改革”再继续当官?那些由腐败而带来的严重后果是由公众买单还是让国家买单?譬如贪官收了贿赂造的一座桥或一栋楼塌了,死了人,是不是贪官也只要把钱吐了就不追究了?

  严重贪腐行为看起来也只是“弄点钱”的问题,但实际上此乃涉及政治上的长治久安,因为贪官不是简单的盗窃、“赚取”钱财行为,他们会在窃取了腐钱后,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国家、对人民、对他们掌管的事业造成危害,甲午战争中,大清王朝军队的炮弹中混进了砂子,那后果是什么?难道仅仅是贪官弄了几个钱这么简单?今天,某些腐败分子收了钱后,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危害人民,这也就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大明王朝的GDP比关外的后金割据政权强吧?但明朝官吏、阉党、王族以贪腐手段大量积聚财富,造成贫富差距悬殊,又使优秀人才被排斥、摧残,终于使这个“庞然大物”王朝走向覆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立即严肃党纪政风,坚决查处腐败,将其作为维护法制秩序的基本国策,保证了政权的稳固。如果一个政权喻为一座摩天大厦,腐败分子就是在不断拆毁大厦的墙砖、梁柱,任其所为不予制止,让他们交出所拆“墙砖”、“梁柱”就不追究,此大厦岂成久久屹立乎?

  一个社会的法制秩序一旦确立,就不应视为可以揑弄的面团,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进行的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已经把贪腐行为定为犯罪并已成为法律,现在却有人提出贪腐行为可以用钱“赎卖”,这不是公然在否定法律、否定社会法制秩序吗?改革的目的和初衷,在经济领域是要发展、富强,在政治领域是使政府更清廉、服务效率更高、国家利益得到更坚决的维护、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贪官的行为,与一切政治改革目的背道而驰,把他们“赎卖”过来,他们就“支持”改革?这是梦呓吧!

  事实上“特赦贪官”也无丝毫的可操作性。首先,贪官为获取特赦所“交出”的贪腐财物,谁来保证这就是实际的、全部的贪腐钱财?目前中国贪官贪腐后的钱财,并非都存放在家里,而是大量转移到了国外、转移到了子女、配偶及、亲友、二奶手中,这能保证贪官“全部交出”贪腐的财产吗?其次,贪官交了腐财后继续当官,他们从此后就真能金盆洗手?他们就真心“支持改革”了?说改革事业要靠换取腐败分子来支持,这不是与虎谋皮吧?薄希来、刘志军这类腐败分子,他们主导的“改革”是什么货色?人民需要他们“支持改革”吗?再次,如果从现在起特赦了贪官,那么此前查处的贪官要不要也“一碗水端平”,让他们也“享受”特赦新政策?这样一来,不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鸣?

  许多专家总是拿海外“高薪养廉”、拿“特赦贪官”说事,这是南辕北辙,因为社会制度不同,照搬海外那一套,必然会使腐败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海外的司法、传媒有独立监督之权,而我们则主要靠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传媒、司法都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些都决定了照搬海外“高薪”、“特赦”的做法,将使腐败分子更加有恃无恐。我们更要看到,腐败分子的贪欲从来就是无度的,没有监督和严惩,他们将变得无限疯狂,当法律赦免他们贪腐罪行时,就会同时鼓励他们的侥幸心,从而继续在贪腐中疯狂。

  所以,“特赦贪官”是公然践踏社会法制的祸国言论,希望有关专家立即停止这类“研究”,人民决不会允许“赎卖贪官”!陈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