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组织实施,确保运输结构调整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细化分解铁路增量运输任务
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提出的“全国铁路货运量增加11亿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等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各地铁路运输现状和综合运输发展实际,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现将国家铁路、国家能源投资集团铁路,以及其他铁路(含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分年度铁路货运增量目标细化分解到各省(区、市),《2018—2020年全国及重点区域铁路货运增量任务分解表》(以下简称《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各省份要按此执行。
二、着力打造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
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关于“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打造成为全国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的部署要求,将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内蒙古等8省(区、市),组织实施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铁路货运服务提升工程、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工程、工矿企业大宗货物“公转铁”工程、集装箱铁水联运拓展工程、多式联运信息互联互通工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程、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推广工程、城市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试点工程等“九大工程”,并加快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以及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示范区实施方案》)见附件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8省(区、市)要按此执行,加快推进落实。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行动计划》和《任务分解表》的部署安排和具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用地结构特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8省(区、市)还要一并考虑《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组织制定本地区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实行“一市一策、一港一策、一企一策”,将本地区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到各地市和重点企业,相应制定完善责任清单和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应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对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完善用地用海支持政策,对涉及的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问题,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的规定,积极予以支持;对“公转水”码头、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和运输结构调整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及配建的防波堤、航道、锚地等项目,加大用海支持力度。
四、切实强化督导考评
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动态督导考评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市和铁路、港口、工矿等重点企业的督导考评,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的监测分析,按照《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示范区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和任务目标,按季度总结形成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情况报告,一并填写《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监测分析表》(见附件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8省(区、市)还要针对附件2的附表所列港口集疏运铁路,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表,逐项填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表》(见附件4)。以上材料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2019年1月15日报送2018年全年情况和数据。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运输结构调整工作专项督导考评,并将督导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告国务院。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各自确定一名具体联络人员,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3269(电话兼传真)。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