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13日,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2019)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 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张柱庭发表了主题演讲,演讲内容如下:
大家下午好!有机会参加这次研讨非常荣幸。我想跟大家交流的题目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物流配送车”,我不是搞技术的,我是搞政策法规的,我是指的从政策法规的角度流看需求。
我分三个部分,第一是法律法规对车辆进行了分类,第二是现行的政策法规对各种车辆的规制,第三是物流配送车政策法规我本人的一些建议。
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进行的分类:
第一个分类,首先是把它分为上路和不上路的车,上路的车是允许在到上行使的车辆,不允许的是在道路以外的,比如仓储物流的场地,或者小区里面行使的车,这些都是不上路的车。上路的是道路,“道路”这个名词是有法律特意含义的,是指公路和城市道路,以及虽然在单位管辖,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是《道路安全法》119条对于“道路”的定义。相应对于国家现行的法规,对于上路和不上路的车做了不同的规制,我后面再详细讲这个规制。
第二个分类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特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我们法规上一直有个争论,跟我们物流配送也有很大的关系,前面去驱动和牵引的车算机动车,那么后面如果在挂车的情况下,后面的挂车算不算机动车?它本身是没有驱动和牵引的,是被牵引,而事实上我们目前的法规是对被牵引后面的挂车也认为是机动车,这就出现了很多物流配送当中挂车的一些问题。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虚礼驱动上道路行使的交通工具,以及虽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是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非机动车是靠人力出力蓄动,即使是有电动性能的电动自行车也有三个限制,就是速度,质量,外形尺寸,这是《道路安全法》119条第三项、第四项做的定义。
第三个分类是分为经营性运输车辆和非经营性运输车辆,有人总叫营运车和非营运车,其实正式名称叫经营性运输车辆和非经营性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三个,一是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现在申请货运经营资质第一个条件就是要有合格的车,这个车就是我们讲的经营性运输的车辆,要取得道路运输证。另外还要从事货运经营的第二个条件,驾驶员要有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同时要经过考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第三个条件是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性运输的主体,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反过来,非经营性的是不需要取得这些证件的,这个依据是在现行法规的《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
第四个分类是分为燃油车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辆,是按照车辆消耗的能源来分的,这个依据是在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所以“新能源车”这个词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五个分类是驾驶人驾驶的车辆和无人驾驶的车辆,这个分类,我们查现行的法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安全法》在涉及到驾车和人的关系上,在第二章叫“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制度,第二节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制度,大家注意一下,要不要人来驾驶,在第二章的车辆驾驶人里面是没有一定说必须有人,也没有说过可以没有人,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行这一章里,非常明确的写出来全部是驾驶人的行为规则。虽然条文上没有说过无人驾驶和有人驾驶这个名词,但是我们结合法律的第二章,第四章,结合起来看,都是要求有人驾驶。
把这五种情况做一个梳理,看一下目前政策法规对于各种车辆的一些规制。第一个,在场地上行使的车辆,如果上路行使的,必须要强制登记,就是办理牌照,必须执行法定的车辆检验制度,但是反过来,在场地上行使的车辆不需要强制登记,不需要牌照,机场里的摆渡车也有牌照,那是他们自己弄的牌照,不是国家统一的牌照,是机场管理公司为了管理方便编的号码,那个是不能上路的。所以,场地的不需要强制登记,不需要检验制度,另外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对场地上行使的车辆没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分。从燃油和非燃油,没有强制性要求,条件是符合产品本身的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就可以使用。将来的趋势,智能化的无人传输,无人装卸应用,目前都在使用,所以我早上过去看门口展示的车,有一个新石器,如果就在小区里当送货的车,或者是销售的车辆,那个不需要办理登记,不需要办理牌照这些制度,现在用也没有法律禁止。
上路行使的车辆,要有刚才我讲的这一套制度,全部都要执行,所以对上路行使的其中我们关注到的就是对物流配送的货运车辆是有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制措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另外,经营型的必须办许可,新政,目前最新出台的几个放管服的内容,“三检合一”,对于培育车实行“三检合一”,大件运输,联合审批,全线通行,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不再配发。
非激动车,目前是否需要上路登记?立法权授予了省级政府,国家没有统一制度,只要是没有立法的地方,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符合规定就可以。
对于燃油车,国家之保有量是有依据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里,允许对燃油车进行数量控制,总量控制。
下一步有关的建议:
第一,新能源机动车的政策法规,应该兼顾客运车辆和货运配送车辆。客运车辆给了很多新能源机动车的政策法规,货运部分很少,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兼顾起来,因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用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多种手段,推广的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同样适用于物流车的,不能厚此薄彼
第二,要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对城市配送车辆放宽管制。刚才我们蔡司长说道路优先权不明显,叫我说,是平等权没实现。所以,道路是公共产品,路权使用是平等的,为了小客车的通行效率,长期牺牲平等原则,对于货运车辆是歧视性的,没有给予优先,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建议下一步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放宽对城市配送车辆的交通管制。我查了一下,对进城的车辆实施许可是没有依据的。
第三,积极推动无人配送车的技术标准的制订。这一部分法律上路依据不清晰,通行规则不明确,所以先对非机动车的部分应该出台技术标准,只技术标准满足公共安全的要求,在几个指标上符合标准就可以,很遗憾,现在没有技术标准。
这几个是当前急于要解析的问题,我希望在这些领域率先有一些突破。
敬请关注盖世汽车“2019电动汽车百人会”专题实录
提示:本文根据发言整理,未经专家审核,请勿转载。
2019年2月20-21日,由盖世汽车主办的第二届全球自动驾驶论坛将在武汉·中国光谷举办。论坛将邀请500+业界嘉宾,汇集自动驾驶领域核心技术高管、汽车行业资深从业人员等人脉,立即抢购:https://m.gasgoo.com/topic/sns/zdjs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