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艺术加工与人物原型形象法律保护之间:以《我不是药神》

各位亲朋好友,事情至此,我也只有先向各位作以上说明。在病友面前,我是“神”;在资本和明星面前,我也是弱势群体。但我深信法律的公平和尊严,将依法维权。

7月6日,陆勇又发微博表示:

我是电影的原型,从剧本创作伊始,剧作者就在和我联系。看完电影,我不知道是我糊涂了,还是他们糊涂了。那个“程勇”,除了“勇”字和我的一样,其他哪都和我不一样。我没打老婆,没卖神油,我没有卖药赚钱,我没有为救病人而对抗法律。我是帮助了很多人,但我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没有违法。我也不想当什么英神,电影最后千人相送的场面,是我最不喜欢的场景,因为它太夸张反而让人觉得不真实。2015年我的事件倍受关注之后,我最想的就是尽快恢复平静的生活,过我的小日子,尽自己所能,以合法的方式帮助更多的病人。

陆勇的声明情感朴实而又铿锵有力,其本无意向明月,奈何某日突然成了公众人物,亲身经历被搬上大屏幕,又被离奇改编,使其要面对不知真相群众的误解。病友之中的“神”在资本的面前也要跌落下神坛来成为弱势群体。

陆勇申明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问题:陆勇认为剧本的转让与电影的拍摄需要征得其同意,电影里对于其人物设定与部分情节的设定让其和病友很不满,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陆勇为权利发声勇气可嘉,但其主张是否确能得到法院支持?笔者将展开具体分析。

在电影艺术加工与人物原型形象法律保护之间:以《我不是药神》

转让剧本与电影的拍摄是否需要征得陆勇同意?

首先,《我不是药神》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剧本转让是否需要征得陆勇的同意取决于陆勇是否对其享有著作权。陆勇在微博中称其在2015年授权韩家女根据他的故事原型来创作剧本。而陆勇是否会因为剧本以本人为原型创作而享有著作权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而《我不是药神》是否属于自传体作品呢?可以看到虽然剧本是以陆勇的经历为灵感来源,但已经将姓名、肖像等都做了更换,具体的情节与人物设定也与原型有较大的偏差,不应当认定为自传体作品,在此层面也就不享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著作权。

其次,2015年陆勇一案轰动全国,被多家媒体争相报道,事迹广为传播。其真实事件随之流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文艺创作需要有一定的自由。在此层面上若禁止他人以公共领域里的故事经历为原型改编为剧本,也会截留文艺创作的灵感来源。

应当注意到的是陆勇授权予韩家女的创作过程,陆勇是否透露了更多媒体所不知道的信息,是否因此而形成口述作品而与韩家女一起享有著作权也是有可能的,但从目前所获取到的信息难以对其创作过程具体经过作出认定,且我国法上尚无如美国完善的版权法律体系下所规定的个人形象权(个人形象权一般“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代表其个体特征且具有商业价值的形象要素,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应认定陆勇对剧本不享有著作权。

从电影最终署名来看,《我不是药神》的电影剧本署名作者有三人:韩家女、钟伟、文牧野,所以最终拍摄的剧本是合作作品,三人均是作者。至于陆勇提到的韩家女在创作剧本前征得了本人的同意,这应该只是作者履行的道德义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作者创作前必须征得灵感来源人的同意。(自传体作品,改编作品除外)

在电影艺术加工与人物原型形象法律保护之间:以《我不是药神》

电影制片方是否应当向陆勇支付报酬?

对于第一个问题作出的论述已经很好的解决了第二个问题,编剧与制片方若要向陆勇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来源应当是由于陆勇是著作权人,或双方有特别约定。若都没有而仅仅因为陆勇是剧本原型而予以报酬那么也是道德上的道谢抑或商业交易而非法定义务。

电影的放映是否侵犯了陆勇的名誉权?报酬虽无,赔偿应有?

法律上一般认为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侵权名誉权应该符合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四方面要件。

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三点分析:一、一般观众是否会将程勇与陆勇联系起来;二、这种设定是否会使陆勇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名誉;三、制片方是否有侵权的故意。

在电影上映以后,网络上关于原型人物陆勇的报道铺天盖地,人物评论、影评、陆勇案当年的判决书全都呈现在大众眼前,可以说在15年陆勇案报道后又火了一把,许多人得知陆勇并前往去微博下留言等等,很明显是将程勇与陆勇联系起来的。

而正是由于公众的盲目性,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原案的始末,就会将陆勇与程勇简单的等同起来,虽对其精神有所称赞,但对其身份会认定为以卖假药牟利的神油店老板。这也有电影中采取了欲扬先抑的手法有很大关系,利益熏心的神油店老板进化成为了公益爱好者总比病者顺便帮病友带药的故事要更吸引人的多。包括笔者在了解到原型陆勇也是病者,并未从药中牟利的事情也是非常惊讶的。

在电影艺术加工与人物原型形象法律保护之间:以《我不是药神》

虽然电影中人物从整体上来看是一个正面形象,但对于其中部分的情节设定或人物基础设定非常负面,与原型相差甚远使原型感到名誉受损是否构成侵权是需要探讨的问题,而这一事件与此前的一部电影《亲爱的》非常相似,其中赵薇饰演的李红琴原型即是高永侠,虽然电影中宣扬的是无私的母爱,总体上角色呈现正面的形象,但对于其中过分渲染的情节的设定使原型感到深深的不满,其曾经在采访中说道“我没看完,受不了。里面说我和别人睡觉,又生了孩子,还给记者下跪。实际上这些都没发生过。从那以后,我总觉得别人在我背后指指戳戳。”记者向她解释说,电影是虚构的,不能等同于生活。“可是在片尾,为什么要把我的身份信息都暴露了?”如今她走到哪,都感觉有别人在背后指指戳戳,也曾被问过几次“你是不是那个电影里的”,她都否认了。“我没有做过的事,不想让别人这么看我。整夜整夜睡不着,脑海里都是孩子、电影以及四年前的事情。”其本无意成为公共人物,只是普通的村民,何谈“公共人物需要对群众的评论以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