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此外,《意见稿》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4部规章予以废止,分别是《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因病休学
《意见稿》将《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修改为“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可准其休学”。
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一条的“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修改为“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可准其休学”。
在教师资格认定方面,《意见稿》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的相关材料”
此外,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的“(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二)身份证原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三)学历证书原件”、“(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同时删除“(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删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中外合作办学
《意见稿》对申请举办中外办学材料也作了简化。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的“(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并将“(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修改为“(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将“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修改为“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还应当通过内部工作机制对其已设项目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核查”。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