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运城市2019年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2-25 10:04 来源:运城市农业委员会 案件 /法规 /执法
原标题: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运城市2019年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农发〔2019〕12号
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运城市2019年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委:
根据山西省植保总站《关于开展全省春季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农业(保)字〔201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运城市2019年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执法检查,确保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运城市2019年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21日
附件
运城市2019年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
实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检疫基础知识,加大产地检疫申报工作督促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监管,强化植物检疫执法监督,增强执法人员综合能力,做好种子(苗木)的植物检疫工作。我局决定今年春季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通过执法检查,重点一是要督促种子(苗木)经营者合法经营。二是要查遗补漏,扩大育种单位(个人)产地检疫申报覆盖面。扩大宣传农业植物检疫基础知识,促使我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有效遏制植物检疫疫情传播蔓延。
二、工作内容
1、检查植物检疫机构。检查各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情况,植物检疫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公示情况,行政许可程序和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植物检疫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专职植物检疫人员,产地检疫、调运检疫以及计算机平台运用、检疫证书签发、档案保存和市场执法检查等情况。
2、检查种子(苗木)生产企业。各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的种子(苗木)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建档,检查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是否办理调运检疫手续,本地种子(苗木)是否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应申报而未申报产地检疫的育种单位(个人)加大宣传力度,对违规调运的育种单位(个人)要严厉查处。
3、检查种子(苗木)经营企业。各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的种子(苗木)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建档,重点检查大中型种子(苗木)经营企业种子(苗木)的来源、检疫证书办理情况,大型种子批发市场种子的持证和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情况。
三、时间安排和检查方式
本次执法检查活动从3月1日至5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3月1日至3月25日,各县(市、区)开展自查。
2、督查。3月26日至4月25日,市农业农村局抽调专职检疫人员对各县(市、区)开展检疫执法检查活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同时积极配合省植保植检总站对我市开展检疫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重点督查植物检疫机构、种子(苗木)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建档登记、调运检疫手续、产地检疫手续等相关情况。
3、整改。4月26日至5月15日,各县(市、区)植保植检站做好本辖区的执法检查总结,并根据检查结果找出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检查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检查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2、自查与督查并重。各县(市、区)要组织好本辖区内的自查工作。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细致,并针对查找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规范执法行为。参加执法检查的植物检疫人员要身着植检制服、佩戴检疫标志,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执法规范。同时,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做到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4、严查违规案件。依法查处无证调运、伪造使用假证、货证不符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应申报而未申报产地检疫的育种单位(个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育种单位(个人)产地检疫申报意识,切实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执法案卷进行认真评查,不断提高执法程序、法律依据、证据保存、文书制作等案件办理水平,切实提升执法能力。
5、注重宣传引导。积极采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手机短信、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植物检疫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关心检疫、支持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检疫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