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良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前提是噪声超过法定的分贝,必要时要进行噪声检测。我们接到群众报警或者投诉,一般会及时赶到现场对制造噪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口头制止或警告。以教育和调解为主,对听从教育并改正的我们一般不予处罚。由于大部分单位和个人都是比较配合并积极改正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处罚的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