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负责人就《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有关

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 夏晓伦)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以下简称《意见》)。记者从农业部获悉获悉,农业部负责人就《意见》出台背景、意义及其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实录如下:

一、国务院2011年出台8号文件,时隔两年,为何再次出台《意见》,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8号文件”),对推进现代种业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两年多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加大育种科研投入,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强化种子基地建设,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初步构建起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现代种业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开始形成。实践证明,8号文件是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方向正确,意义深远,成效明显,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在8号文件贯彻落实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深层次、体制性问题,特别是科研与生产脱节、创新主体错位、育种资源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等问题难以根本解决,迫切需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再一次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种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意见》紧紧抓住改革这个主题,旨在通过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加快提升种业创新能力,为现代种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意见》与8号文件一脉相承,着眼种业创新,聚焦体制改革,是贯彻8号文件精神的再推动、再落实,主要在明确改革路径、细化改革措施、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上有新突破。《意见》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特别是在加快种业科技体制改革、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种业资源向企业流动、提升种业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举措,反映了发展现代种业的内在要求;在扶持种子企业发展、加强基础性公益性服务、加快种子基地建设和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二、《意见》围绕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在推动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种企强则种业兴。企业最了解农民、最贴近生产、最熟悉市场,解决科技与生产两张皮的问题,关键在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发展现代种业,必须做大做强种子企业。8号文件明确企业主体地位以来,种子企业发展积极性提高、兼并重组步伐加快、科研投入力度加大,但企业缺人才、缺资源、缺技术的瓶颈问题没有根本改观。着眼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意见》提出:一是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自主建立研发机构,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切实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二是要求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实现“事企脱钩”,目的是促进这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成产权明晰、股权多元、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激发发展活力;三是强化政策支持。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

三、众所周知,我国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什么《意见》提出科技资源要向企业流动,有哪些具体改革举措?

答:建国以来,我国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经过几十年的艰辛努力,先后培育了农作物品种2.2万多个,农作物品种经历了矮秆化、杂交化、优质化,实现了6-7次更新换代,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凝聚了广大育种科技人员的智慧、心血和奉献。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积累的人才、技术和资源是支撑我国现代种业发展的宝贵财富。面对国际种业育种创新主体、机制、模式深刻变化的新形势,面临种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趋势,建设种业强国,必须深化我国种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种业科技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就是能否更加有效地发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现有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种子企业能否尽快做大做强。

推进种业科技体制改革,不是不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科研人员从事育种研究,而是鼓励他们为企业育种、到企业育种,完成扶持种业做大做强历史责任,同时改变育种机制和模式,提高育种效率。《意见》提出一系列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政策措施,促进人才、资源、技术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一是通过推动确权交易,让种业科研资源及成果“流”起来。《意见》提出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要求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真正推动科技资源依法有序流动,使公共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二是通过强化合作交流,让科研人员“动”起来。《意见》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三是通过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让科研人员依法“富”起来。《意见》要求农业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组织试点。通过试点改革,有效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提高新品种培育和转化速度,使得出好品种好成果的科技人员依法先富起来。四是通过完善市场导向机制和商业化育种机制,切实让育种效率“高”起来。目前我国在育种方面普遍采用的是课题组制,选育规模小、低水平重复、育种效率低,突破性品种少;而跨国公司普遍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全面整合人才、技术、资源等科技要素,形成了科学设计、专业分工、流水作业、集约运行的商业化育种模式,实现了大规模、高通量、集团化、标准化育种,大幅度提高了育种效率,形成持续培育好品种的能力。《意见》推动人才、技术、资源向企业集聚,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按照商业化模式配置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意见》提出要加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重点考虑实现哪些方面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