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六禾之颐投资中心(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136 号

上海六禾之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公司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榕生物”)的股东,于2018年11月12日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了雪榕生物股票1,109,303股,成交金额合计7,174,087.56元。本次减持行为未提前进行公告,违反了你公司在首发上市前所做承诺:“本承诺人所持的雪榕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雪榕生物,雪榕生物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和4.3.4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郑重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承诺,并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