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颁布)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