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法院处理“无主房产”的新闻,成为网上热议的焦点。
据深圳(楼盘)晚报报道,就罗湖区一处无主房产,深圳市司法局依法申请启动司法认定程序,经法院开庭审理,明确产权归属,将该物业70%的产权收归国有,维护了政府的合法权益。
可问题是,这起案例颇有蹊跷之处,法院的判决仅明确,将该物业70%的产权收归国有。如果真的是“无主房产”,为什么不是全部归国家所有呢?
(图文无关)
原来,这里的“无主房产”可能还要打上一个问号。这座“无主房产”的主人,也就是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虽然无儿无女,但是还有一个侄女,他老了后投奔侄女,也正是这个侄女为他养老送终。
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法院所以才依据《继承法》中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为她留下了30%的房产份额。
但是,在普通人看来,这样中规中矩的民事判决并不合理。在民事继承法律中,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是判定继承权有效的重要依据。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此立法的目的,正是为了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
对于蔡某某侄女来说,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女婿”,却同样履行了赡养扶助的义务,理应在继承权上得到司法的足够善待,而不是仅仅分到遗产的“小头”。(图文无关)
而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蔡某某的侄女,虽然没有子女的身份,也没有与蔡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却有子女孝道之实,既然在事实上履行了遗赠扶养的义务,也应当在事实上享有获得遗产的权利。
眼下,我国正在加速进入银发社会,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社会养老压力也在不断加大。从民事立法的角度,规范“遗赠抚养协议”“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效力,无疑有利于缓解这种不利局面,鼓励亲属之间、非亲属之间的养老扶助,但现行法律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对于上述报道中蔡某某侄女的情况,如果严格按法律的字面执行,而不是按照立法精神理解,很可能连30%的房产份额也难以得到。
法律是社会的稳压器。公众的呼吁,社会的痛点,理应成为加速立法、保障权利的良好契机。为鼓励赡养扶助,维护社会和家庭关系,对于那些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却有遗赠抚养事实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应当得到遗产份额;有血缘关系的旁系亲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问题,应进入立法者的视线,得到国家法律的理性确认。
退一步来说,即便是短期内现行立法难以撬动,也应针对《继承法》第14条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规定,采取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明确更科学、更合理的遗产比例,而不是区区30%的房产份额。
每个人都会老去,法律就是那根最可靠的拐杖。秉持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从立法规定到司法裁判中,给予为善者更有力的支持,才不会寒了“养老送终人”的心,才能有更稳定、更美好的家庭社会关系。
(责任编辑:邱利 HN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