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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章程原条款

章程原条款   拟修订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 13-1 号,邮政编码:570135。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二期药谷二横路2号,邮政编码:57031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以上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公司将根据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