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丰伙同他人抢劫,在汕头市潮阳区某公路尾随被害人并抢得电动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及现金400元。近日,汕头潮阳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人行”购买口罩预谋作案
2018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丰伙同同案人曾某、柳某(另案起诉)合谋抢劫,并一起到超市购买口罩。随后,同案人曾某驾驶一辆蓝色鬼火牌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王某丰和同案人柳某窜到潮阳区某酒店附近,发现被害人甘某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路过。
尾随拦车持刀威吓抢夺财物
三人便尾随被害人甘某至潮阳区贵屿镇某处,将被害人甘某的摩托车逼停在路边。后三人戴上口罩并由同案人柳某持一把长约30公分的西瓜刀架在被害人甘某的脖子上对其进行威吓,抢走被害人甘某的电动摩托车和手提包(包内有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苹果8plus手机一部及现金400元)后逃离现场。
销赃瓜分人均得数百元抢得的摩托车和手机销得赃款1100元,被三人共同瓜分;抢得的现金400元由被告人王某丰和同案人曾某各分得200元。同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潮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