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男子为报复驾车载前女友冲下20米堡坎 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20日电 (杨勇  王军  张倏越)为报复前女友,四川绵阳男子俞某某驾车载她冲下20米堡坎,所幸两人只是轻微受伤。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据介绍,2017年12月28日16时许,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沉抗派出所接到一名母亲报警,称其女儿马某身处仙海湖风景区,马某的前男友有加害马某的行为,非常危险。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风景区开始大面积搜查。16时20分,仙海湖景区内有群众报警,在环库路前一处断头路,一辆红色越野车冲下堡坎。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车身严重损毁,车内有一男一女被困,二人均轻微受伤。

  在了解身份信息时,民警发现,被困女性就是此前报案者陈述的其女儿马某。经警方调查,车辆驾驶员即车主俞某某(30岁,平武水晶镇人,无业)与马某(20岁,绵阳人)二人于2017年7月确定恋人关系,同年11月分手。2017年12月28日中午,俞某某以还钱为名,诱骗马某上车,车辆径直开往仙海湖风景区。行车过程中,俞某某曾产生驾车坠湖与马某同归于尽的想法,车辆到达风景区环库路时,马某意识到危险并试图反抗,后拨打家人电话求救。情绪失控的俞某某加速行驶,车辆冲下了堡坎,堡坎垂直高度达20米。幸好事发地点为斜坡式堡坎,坡上有茂密的植被缓冲,二人才得以保命。随后,嫌疑人俞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2018年4月19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判决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被告人俞某某由于不服判决也提起上诉。最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