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达医院防护不当,管理部门身影何在?

4月中旬,重庆公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健康城乡建设,强化督促指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全面提高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多层次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可是,近日重庆一所私立二级康复专科医院——广达医院,被病患家属投诉撞车不认草菅人命的医院霸凌事件引发热议,网友亲切的称之为“反复医院”和“地狱专车”,相关卫生部门却对医院避重就轻不予有效处理,到底是推诿避责还是职能有限?

外表光鲜的广达康复医院

2021年3月4日,病人余某在广达医院的救护车上前往西南医院做高压氧康复治疗途中,由于基础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在车辆急刹的时候头部撞击复发脑出血。这次头部撞击出血,耽误了治疗时机,延迟了治疗时间,也影响了治疗效果!目前病人已成植物人,医院应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

院方起初未及时检查和处理,也未第一时间上报管理部门,后来医患办和主治淡主任却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外援治疗,但是一直没有作出调查结果和书面回复,并且拒绝配合提供病历,假意道歉拖延时间待痕迹和证据清理之后,最终翻脸不认账,在事实面前睁眼说话瞎话,否认撞车事故以及承认过失的视频录音,单方面对病人停药停床停止治疗。

甚至还在双方势同水火时拔掉氧气管,在家属交钱和再三请求的情况下,依然强行要求患者“抬走”出院,并扬言“要告就去告,告哪都不怕”。从先前的尽心尽责到最后的无情无义,态度转变如此大相径庭的背后是否有精心谋划和慎密安排作为依托倚仗?做为医院不思救死扶伤,反而态度蛮横漠视生命,如此豪横是心无忌惮还是有恃无恐?

6月7日上午,卫健委出面调解并指任刘委员前往广达医院调查,在未询问家属也未探望病人的情况下,刘委员表示:未发现新出血表现或相关证据,院方无过错。下午,刘委员通知家属找医院医患办复印了部分病历。

6月17日,沙坪坝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邢老师主持调解会。广达医院的代表一会自称是医务科的,一会又称院办公室的,一会还说是朋友,在调解员严厉批评其态度蛮横下,才改口是广达医院隋院长。院长解释院方防护措施完善,无任何过错,是在做好人好事。既然院方行为如此高尚,身为一院之长,为何在询问其身份时三缄其口语焉不详?是心里有愧还是心里有鬼?

6月28日,卫健委刘委员电话告知:做错或没有做错不重要,如果没有造成伤害就没有事,医院护士称已按规定做好防护。我们的调查和你个人没有多大关系,反正结果也不会告诉你,除非你告到法院。无论家属说什么,刘委员都说要鉴定。29日下午在患者家属的强烈恳求下刘委员一起来到医院5楼会议室,家属提出的问题院方都说不知道或拒绝回答,而刘委员则表示自己只是在场,其他不管。作为兼听则明的调查员为何连询问都管不了?调查时做不到全面客观公正,单方面询问就草草下结论?此时刘委员的身份到底是调查员、协调员还是观察员?

自由滑动的病人运输床

6月30日,家属手持信访告知书再次来到卫健委,直言对刘委员的偏袒偏见表示不满,卫健委依家属要求更换刘委员指派陈委员负责该案调查。7月1日,司机和院方请的护工在派出所做了笔录,证实了医院撞人导致脑部出血,并且不及时救治一事。

7月5号陈委员反馈调查结果为:院方承认没有做防护措施,没有跟随医生护士,但是家属私自用了医院的120救护车。3月4号要求对病人照CT检查,家属不同意。说没有人来承认过有3月4号发生的事实,也没有人来承认过医院有过错。否认有医院方熊主任、杨科长出面承认撞击的事。院方的病历记录又显示家属已反馈救护车导致病人受撞击事项,与前后说法截然不同前后矛盾。

7月9日,家属向卫健委提供病历,录音、视频资料,陈委员表示:证据应该足以证明家属说的是真的,院方在卫健委调查时是在说谎。

7月22日,院方未经家属协商,单方面宣布病人出院,不再为病人住院治疗。病人只能通过门诊得到一些基础治疗得以维继生命,比如吸痰水吸痰管纱布等,甚至有时交了钱医院也不给,打了110,警察到了,要求院方给才给...

8月9日,家属带着相关材料和证据到市卫生局,得到回复称由属地卫生局管理,市卫生局会督促!然而沙坝坪区卫生局只是告知家属:你去找调解委,或者你去鉴定伤情,或者你去找法院起诉,甚至以医院所述家属私自动用120救护车这样极其荒唐的理由,借此不作为不深入调查,至今未给出具体的处理措施,此事陷入死循环。

对此广大网友表示:卫生局只管给医院发营业证,不管调查和约束?对医院的蛮横霸凌没有日常监管?熊孩子必定有一个熊家长!难道是法制社会,职能部门只是看客?在事实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坐视不管,听之任之?恶行面前,沉默和纵容也是一种无形的间接伤害。两位委员的调查结果截然不同到底是谁在撒谎?谁在尊重事实为民请命谁在罔顾事实敷衍塞责?从广达医院所作所为看,医院创立不是为了悬壶济世?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价值时代,恳请相关上级部门主持公道厘清彻查,对广达医院的诸多恶行严肃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