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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6)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四、创新国家教育制度
  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以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制度建设为导向,积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教育公平和教育与经济社会结合制度化,推进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学校制度改革,着力完善教育标准、绩效和招生考试制度,强化教育督导制度,基本建立起科学的教育资源配置体制、管理运行体制和质量保障体制。
  (一)落实教育“三个优先”的保障制度。
  推进教育“三个优先”的制度化建设。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形成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领导体制、决策机制和制度规范。把教育“三个优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落实到政府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政绩考核等各项工作中。加强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化规划、国土开发利用规划、产业振兴规划、科技规划和财政支持政策的有机衔接。
  推动全社会更加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强化人力资本投资优先于物力资本投资的导向,研究人力资源积累和人力资本投资核算方法,促进全社会改变重物力资本投入、轻人力资本投入的倾向,加快国家人才储备、知识积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经济自主发展、科技自主创新、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作用。
  建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监督机制。建立教育优先发展问责制度。对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各级政府优先发展教育的努力程度进行年度评价,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向人大、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定期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
  (二)完善教育公平制度。
  建立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体系。健全法制保障。把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制定和修改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原则,清理有关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完善资源配置制度。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建立区域、城乡和校际差距评价指标体系,促进教育资源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以扶持困难群体为重点,建立全面覆盖困难群体的资助政策体系和帮扶制度。
  健全保障教育公平的规则程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重大教育政策及改革举措前,要制定实施程序、规则。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规则变更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各级各类学校要公开办学条件、招生章程、规章制度。继续推进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促进招生考试制度更加完善。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教育与经济社会结合的制度。
  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推动各级政府统筹区域发展和教育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创新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教育体系建设、城乡建设和城乡教育发展。建立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学科对接机制,促进人才培养链、科技创新链和产业价值链紧密结合。推动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区建设。
  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推动高等学校与企业、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高等学校与高新区和开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办好大学科技园,探索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效机制,促进创新型中小型企业的孵化和发展壮大。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实习和科研基地。鼓励各级政府出台引导高等学校开展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优惠政策。
  推进职业教育产教合作、工学结合制度化。建立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发挥国有大型企业在产教结合中的示范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出台促进校企合作办法。企业支付给职业教育学生的实训实习工资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以骨干职业院校为龙头、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紧密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探索职业教育集团的有效组织方式和运行模式。积极推进对生产教学过程一体化、校企一体化、职教基地和产业集聚区一体化的探索,把车间办到学校,把学校办到企业。
  强化实践育人制度。制定中小学生校外实践办法和高等学校实践育人办法,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把学生走进科研院所、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农田开展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列入教学安排。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接收学生实践的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出台进一步扩大实施公共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向学生免费开放或优惠的政策。把企业家、科学家、工程师等各类人才请进学校,增强学生的科技意识、创业意识和创新精神。
  (四)完善民办教育制度。
  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推动各级政府履行发展民办教育的职责,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快解决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人性质、产权属性、教师权益、会计制度、社会监管等重点和难点问题。制定和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收费、土地等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探索民办学校教师职业年金制度。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逐步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学校自愿选择、政府分类管理”原则,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新建民办学校必须符合法人条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重点完善民办学校章程建设、理(董)事会制度建设。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风险监控和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监管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变更和退出机制。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力度,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政府采取购买服务、资金奖补、教师培训等办法,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加快发展。
  鼓励和规范社会化教育服务。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资格教育、网络教育、早期教育服务。培育教育评估、监测、考试、管理等教育中介服务组织。有序开放和规范教具、教材等相关市场,完善产品和服务标准。

专栏7 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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