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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老太因不会家务遭家暴 老头:打老婆天经地义(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陈千告诉他,你看孩子懂得找110,找妇联求助,说明很大方,又能把事情原委讲述得很清楚,同龄孩子一般很难做到,这就是丁丁的长处啊!陈千努力让父亲看到孩子的闪光点,也告知了打孩子的严重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陈千后来又多次跟踪这件普通的家暴事件,发现父子关系已有明显缓和好转。

父母打孩子,是常有的事。殊不知,有可能触犯了法律。

那么,如何界定“打孩子”是否构成家暴?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王天强律师说,未成年人被父母打,以教育为目的,未对未成年人身体、身心造成伤害,属于正常的家庭教育。父母的打骂行为,不以教育为目的,具有虐待性质,直接作用于未成年人的身体,使未成年人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则是触犯了《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两院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处理。其界限就侵害行为是否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其伤害是否触犯法律规定。

专家解读

夫妻间的家暴这几种情况居多

市妇联对家暴信访案件进行过分析,认为发生在夫妻间的家暴这几种情况居多:

一是把女方当“出气筒”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大多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文化水平低,经济上不独立,对男方的依赖从而降低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在生活中成为男方的“附属品”和“出气筒”,无缘故地遭男方打骂。

二是男性有恶习型。有些男性性情暴躁、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当某些要求达不到满足或家人干涉其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时,妻子劝导或夫妻争吵时,男方以施暴压服女方。

三是肢体冲突升级型。部分夫妻初期在发生肢体冲突时,女方出于“说出去丢脸”“忍忍就过了”“男方喝醉了心情不好”等原因,一再忍让,导致男方习以为常,变本加厉,升级为家庭暴力。

四是故意滋事型。双方感情不和或男方有婚外情,男方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提出离婚,而是通过家暴方式逼女方主动提出离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尤其是孩子还小或无固定职业的妇女大多不愿意离婚,原因多是担心离婚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或担心离婚后无家可归。

提醒

遇到家暴记得留证据

渝中区法院曾进行统计,近年来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涉及到家暴的约占10%。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地点较为私密,当事人保存和固定证据的意识较差,导致家暴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的案例比比皆是。

在2016年渝中区法院涉及家暴的53件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口头陈述形式提出家庭暴力,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的有41件,占77.3%,这种情况无法认定暴力行为。能提供照片、出警记录、证人证言或是医疗记录等证据材料的12件,占22.6%。在提供了家暴证据的案件中,因仅有照片或病历资料、证人身份具有关联性等无法认定暴力行为的有6件,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仅6件。

记住维权热线12338

市妇联维权部强调,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不是家务事,一定要对家庭暴力说“不”!

市妇联建议,应对家暴的方式主要有这么几种: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无家可归的家暴受害者,可以到家暴庇护所申请庇护,家暴庇护所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家暴受害人还可以请求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进行心理辅导。

另外,市妇联于2005年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热线,2010年全市覆盖,2015年对维权热线进行了提档升级,将功能拓展为维权咨询服务热线、心理咨询服务热线和女童悄悄话热线。2015年11月至2018年9月,市妇联共接听求助电话2000多个。

(文中涉及家暴当事人为化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与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于家暴的传统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成员”这个限定显得过于狭窄了,社会上存在的婚前同居以及离婚不离家的现象越来越多,反家暴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因此,非婚姻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暴力行为也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

家暴行为很隐蔽,许多家庭在“吵架—暴力—和好”中循环,因为面对的是有深厚感情的家人,许多受暴者不愿告诉外人,更不用说借助法律。家暴案件被发现、进入诉讼程序的只是冰山一角,即便是被查处的家暴案件,多数被害人在案发前实际上也已遭受长期暴力,忍到极限才发声。

渝中区法院对审结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分析,暴力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以殴打、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为主,并呈现出多样化、复合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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