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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关注的这20个增值税改革问题 税务总局今天解答了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CoCo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重头戏”,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4月19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以“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以下20个常见问题值得大家关注。

  

网友关注的这20个增值税改革问题 税务总局今天解答了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1、[网友5643452]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上旬派出了一批技术人员赴德国考察学习。请问我公司为考察团购买的国际机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规定,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未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网友5632]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只注明旅客姓名,未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网友556226]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请问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3520+20)÷(1+9%)×9%=292.29元。

  4、[网友523672] 我集团有每年组织职工在国内疗养的惯例。2019年4月1日后,因职工疗养支付的机票或火车票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集团组织职工疗养属于集体福利,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网友557278] 我公司即将于4月下旬举办一场招商会。作为主办方,我公司计划统一负担客户及嘉宾的来回路费。现在有个疑问,我们取得的机票和高铁车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能。客户和嘉宾不属于你公司员工,你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加计抵减

  6、[网友532434] 我公司是2019年4月3日成立的一家咨询公司,设立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这次推出的加计抵减政策非常感兴趣。如果我公司4月、5月、6月均有销售收入,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但是5月、6月、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是否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你公司应以2019年4-6月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4-6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那么2019年当年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以后,每年可以根据上年度的销售额情况确定当年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网友555512] 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自然年度不再调整,还是12个月内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39号公告规定,“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而不是12个月内不再调整。纳税人下一个自然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8、[网友554145] 请问我公司如果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额度,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留抵税额。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9、[网友59581] 我公司是一家会展服务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按照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年度内即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0、[网友59519] 如果我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么我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是不是需要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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